在听完了上周的版权节目之后,我突然意识到,引发了轩然大波的新版欧盟版权指令(EUCD)似乎却并没有在国内引起什么讨论。所以便写了这篇文章,谈谈版权法搞砸了会是什么情况,也算是为“国内版权法的发展”做一个小小的补充吧。
这项法案本来是为了保护欧盟的音乐行业——他们认为Youtube并没有为自己的MV付出足够的钱,所以他们想要游说欧盟,通过一个更严格的版权法案,增加自己和Youtube谈判的砝码。
目前,如果我侵权了某首歌,Youtube会封了我的视频(如果多犯会被三振出局),同时将我的视频收入转给唱片公司。这相当于在逼迫唱片公司主动把歌曲放到Youtube上,不然只能日复一日的举报其他人。很显然,这个“收入”的定价权是取决于Youtube的,一般认为,Youtube上大约是2.5美元/千播放,然后Youtube拿走45%,视频制作者得到55%。
目前Youtube上播放量最多的视频是有着约59亿的Despasito,获得的分成也才八百万美元,考虑到原曲是分成相对较低的西班牙语,这个数可能还会更少。八百万美元对普通人来说固然是一笔巨款,但是世上最畅销的专辑《Thriller》可是买了整整六千五百万张。当然了,Despasito不可能只在youtube上公布,也肯定卖了专辑和单曲,但是说实话,在这年头还有多少人真的花钱买歌呢,开个Spotify/Youtube不就完了吗。
趁着欧盟本月就会对Article 13就行最终的投票表决,我们不妨好好谈谈这个搞砸了的版权法。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想要说明白Article 13为什么如此招骂,就得先讲讲避风港原则。
本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受美利坚合...
本文系用户投稿,不代表机核网观点。
类似的话往往是为了避免用户投稿时可能的侵权问题。(也可能是为了避免杠精?)因为大部分的网站营运都没有能力挨个审核投稿的作品,更不用说去审核一个作品的所有方方面面了,毕竟别说“什么算侵权”,甚至“什么算版权”这个事情就够很多人喝一壶了。毕竟:“埃菲尔铁塔的夜景是有版权保护的!”这种豆知识谁TM知道啊!
这就是“避风港原则”的作用:当他人投稿的内容设计侵权时,只要迅速响应版权法的删除要求,便不需要负连带责任。说的更明白些,如果我从B站下载了某个视频后给机核投稿,那么当UP主联系机核,他们删除我的盗版后,机核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了。类似的,Youtube也有相依的措施,当版权法提出版权举报后,只要Youtube迅速删除了内容,把侵权视频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给版权方后,Youtube本身就没有任何连带责任了。
然而,Article 13取消了“避风港原则”,转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的责任。即:如果我又抄了谁的文章,而老白又一时眼花给我过了。那么对不起, 机核 恐怕要多一场官司了。
更麻烦的是,取消了避风港原则后,谁都不知道最坏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例如,一般来说,本着“评论、解说、生态研究、心得教学和新闻报道”的目的,使用版权内容是完全合法的。这也养活了一大票影评人和类似于谷阿莫的...“电影说书客”?虽然“一般来说”,这些内容是完全合法的,“一般来说”电影公司往往也会和这些UP主建立一个良好的关系,“一般来说”版权持有方也不会起诉这些UP主。类似的,游戏也有“版权”的说法,无论是实况还是过场动画自然也都收到版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游戏制作方也不会控告那些游戏UP主。
但是嘛...这种案子偶尔还是会有的...例如谷阿莫本人就被版权法又水整合起诉,而PewDiePie的视频也因为他在直播中不慎说出“Nigga”被《看火人》的团队提起版权投诉。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这两个事件只需要版权法向Youtube申请删除内容,再单独和UP主打官司就可以了,对平台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然而,如果“避风港原则”真的被Article 13取消,Youtube公司就得和谷阿莫一同坐上被告席。
虽然对普通UP主来说,这类案子十分罕见,但是对大平台来说,这种诉讼绝对不可避免。
这项法案一出,大家都炸了锅,小网站勉强能接受——毕竟大公司一般不会追着小网站喊打喊杀。(更何况欧洲也没啥互联网产业...)
但是大公司可不能放着这么大一个法律问题不管,然而想要避免前文指出的法律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个先审核,后发布的过滤机制,提前解决侵权问题。
但是...谁TM审核的过来啊!Youtube上每分钟大概会上传400小时的内容,总不能雇个百把万人盯着屏幕吧...更不用说人也不可能记住世上所有收到版权保护的内容啊。所以唯一的解决方案是开发一套自动识别版权的过滤系统,然而...目前只有Youtube使用一套成为“Content ID”的识别算法。
可是这个算法(以现实要求来说)实在是...太弱鸡了...这么说吧,对图片/视频来说只需要一个剪裁、加/减速,还是干脆加个滤镜,甚至只需要P一点小东西上去,这个审查系统立即失效。对音乐就更...总之有人发了随机生成的白噪音然后被判定为侵权了某些歌曲的。不过说真的,我很想见识一下被算法鉴定为“白噪音”的歌得有多难听。
而且,对机器学习稍有常识的人就会指出,对不起,这个甲方我是真伺候不来。
更不用说Content ID是依靠将新上传的视频和系统中已有的原视频做对比上的,所以它根本就没有办法压对比那些没有发在Youtube上的电影电视剧,外站的视频等内容。也就是说,这个系统作为现在“举报侵权—删除”系统的补充还行,想要独当一面还差得远了。
换言之,目前并没有任何系统能够满足欧盟新版权指令的极高要求。说白了,因为欧洲就没有互联网产业,更没有几个机器学习从业者,整个欧盟对现在的互联网产业似乎有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
Youtube也表示,要我满足这种需求不如杀了我。
如果我自绝于欧洲人民,不为欧洲用户提供服务,那欧盟就告不到我头上了呀!
对Facebook和Youtube等公司来说,一旦新版权法通过,在欧盟提供服务的利润将会远远不及法律问题带来的损失,所以Youtube高管苏珊·沃西基(Susan Wojcicki)就明确表示:一旦EUCD实施, Youtube立即停止在欧盟的几乎一切服务 。届时,在欧洲地区,可能只有极少数公司能够上传视频,普通用户将无法上传任何视频,也无法观看其余地区的视频。
说的更明白些,就是只有索尼、华纳这些手中握有无数版权内容的公司,能够上传点预告、MV和剪辑片段。至于其他UP主(例如PewDiePie)?拜拜了您内,在欧洲不能上传,上传了欧洲人也看不见。
当然,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如果你有办法证明视频中的一切内容(图片声音和你肩膀右上方挂着的那幅画以及你背后床上的被套图样)你都有版权的话,还是可以发新视频的。
这就是为什么“十三条款”被很多网友称为“Meme killer”——对论坛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办法分辨傻逼网友的表情包有没有侵权,唯一的办法就是禁止他们发任何表情包。
这...没有了[del]妹子图![/del]没有了傻屌图!逛贴吧还有什么意义!网友们愤怒了!网友们走上街...打开电脑,开始了他们最擅长的事情——做梗图。
其实应该不会这么惨。首先,最重要是的,这项指令还没有被通过,所以目前仍然还(很)有可能被否决或被更改。
其次,这次通过的并不算一个“欧盟法规”而是一个“欧盟指令”,这意味着欧盟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如何实现这条法规。说不定很多这些国家根本就不愿意实行这一条呢。
最后,随着Youtube,ins,Facebook等公司和无数UP主的宣传,(目前最大的UP主仍然是PewDiePie嘛)欧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这项新法案的连带损失好像有些太高了。
这次“版权法闹剧”反映了一个很残酷的现实:欧洲的互联网产业,已经缺乏到想要立法都缺乏能够咨询的从业者了(刨掉其实是买鞋的Zalando,欧洲最大的互联网公司Spotify也才Amazon的五十分之一)。
这就是失败的版权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但无法保护著作权所有人,还极大的打击了后来者创造新内容的动力,甚至无法为任何人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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