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对智冠科技诉河洛工作室的《侠客风云传》侵害《武林群侠传》著作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要求河洛工作室赔偿智冠科技24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20万元。
判决书称,智冠科技于2001年8月27日发行《武林群侠传》,被诉方河洛工作室在2015年6月发行《侠客风云传》。智冠科技对两款游戏对比后认为,两者在操作界面、人物设定、剧情、对话、部分场景设计等方面相似性极高,并曾在宣发期间以“《武林群侠传》重制版”为宣传语,对游戏进行营销。
智冠科技认为,河洛工作室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武林群侠传》著作权的事实侵犯,并在2016年1月18日向河洛工作室致函要求损害赔偿。
河洛工作室方面则认为:《侠客风云传》为制作人徐昌隆的创意,其研发与设计也属独立行为。河洛工作室与智冠科技之间仅存在消费借贷关系,而非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智冠科技在游戏发行时也了解本作,并签署了新作音乐授权合约及原作音乐授权合约。同时,智冠科技也是《侠客风云传》在台湾地区的经销商,其实体光碟、说明书及包装盒也是委托智冠科技代理制作,因此在后期反而起诉河洛工作室,违背常理。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推定智冠科技为《武林群侠传》著作财产权拥有者;通过比对,《侠客风云传》的剧情、角色与对话数量及内容虽都有所提升,但已足以令玩家产生实际与《武林群侠传》的连结,并达到了实质近似的程度,因此判定河洛工作室侵害著作权成立。
法院判决裁定:河洛工作室应赔偿智冠科技2400万新台币,并登报道歉。同时,河洛工作室亦不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继续传播或散布《侠客风云传》游戏本体,及其著作原件、重制品,并不得继续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为重制、散布、公开等侵害智冠科技《武林群侠传》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本案仍可上诉。
评论区
共 86 条评论热门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