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数的侦探推理游戏里,《黑色洛城》算是一个“异类”,主人公菲尔普斯没有什么超能力也没有主角的光环加成,他就是一名平常的洛杉矶警察,在没有足够线索的时刻他也会和玩家一样费解与案情的模糊。有时候玩家会绞尽脑汁,企图从每一个嫌疑人的细微表情上捕捉到哪怕一丝丝的邪恶。有的人真的一眼看上去凶神恶煞不像个好人,可事实证明犯罪与否和我们观察的表情并没有任何关联,这个时候,当时还很年轻的我冒出了这样一个念头:“如果警察们只要光看外表就能分辨出一个人是不是罪犯,那世界不就会和平许多吗?”
在我们国家的部分传统观念里,一个人将来的善恶从他小时候的长相里就已经显现出来了。我小时候老人就会和我说:“你少跟那个谁谁谁玩,他的面相一看就很凶。”,长大以后也时不时会在评论和街边人的议论中听到关于人面相的事情,街边也还可以看到摆摊看手相面相的,那这种说法真的有什么根据吗?难道真的一个人会否犯罪自出生起就决定了吗?
当然这个想法早在百年人就有人思考过了,还是个意大利人。19世纪末,时任大学讲师乃至都灵大学法医学教授的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由多种生理反常导致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生理上带有缺陷的人,他们出生之后就非常可能会犯罪,这便是被称为“天生犯罪人”的奇妙学说。
龙勃罗梭1835年出生在维也纳一个富裕的犹太人,优渥的家庭给了他充足的学习机会,年轻的龙勃罗梭先后在帕多瓦大学、维也纳大学和巴黎大学学习语言及文学。直到某天,他忽然改变了自己的志向,转而成为了一名军医。1866年时,还很年轻的龙勃罗梭已经当上了帕维亚大学的客座讲师,从那之后他就开始了战场上人颅骨的收集,以此继续自己的研究,随后还进一步把收集的范围扩大到了在精神病医院和监狱中去世的人们。
长久的观察让龙勃罗梭渐渐诞生了一些诡异的想法,在那个自由意志和功利主义理论至上的年代,他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生理因素的影响,例如先天性的大脑发育、人成年后的体格特征等等。他觉得人会变得像动物般残虐恰恰类似于一种返祖的现象,犯罪者们就是从生理上都退化成了动物一样,才导致他们成了现代社会里的野蛮人。
不止是犯罪者,还包含那些歇斯底里充满攻击欲望的精神病人,这些与社会格格不入者都被冠以了“天生犯罪人”的名字。
以如今的观念来看,这个基因决定正邪的理论非常荒谬,其实在当时,“天生犯罪人”一经提出同样引发了轩然大波,欧洲的各个学者纷纷从各种角度举出例子来反驳龙勃罗梭。最简单的就是学者们对罪犯的孪生子、犯罪家庭、养子女、染色体等各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很容易便证明了这一观点并不严谨。于是龙勃罗梭便稍加修改了他的结论:犯罪虽然具有遗传性,但会随遗传程度大大减弱。直到1913年,学者勾林(Charles Buckman Goring)发表了《英国罪犯:统计学研究》,从“大数据”的角度上指出了“犯罪者和常人并无显著的生理上差异”。
尽管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尚不成熟,但学者们也并不会同常人一般,直接将他的所有观点全盘批判到底。大家在摒弃犯罪生物决定论的基础上开始重新审视生物性对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贼眉鼠眼这种根据不足的面相形容词自然是无稽之谈,不过在另一些方面例如某些罪犯的体貌特征,这些恰恰又影响了犯罪的类型,案发的时间等。有一点龙勃罗梭说对了一半,他觉得人类在犯罪的时候就像个野蛮人一样,不过并不是犯罪时人才像个原始的动物,而是人类一直都保有作为动物的那一面。
非常简单的例子,年纪越大,发生暴力型犯罪的概率便会降低。倒不是因为人变傻了,就只是单纯的体力下降了,从肉体上限制了他的行为。相反的,当人处在青少年时期即14~25岁阶段时,因为其身体和心智都还处于发育阶段,人们的认知能力比较低且逆反心理很强,特别容易冲动,所以在生物学角度上这个年龄段的人更可能犯案,乃至犯下暴力案件。
不止有年龄上的显著差别,还有性别上的不同。与龙勃罗梭同期,早在19世纪,比利时的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Lambert Adolphe Jacques Quetelet)就通过大量的数据实证研究得出过一个结论:男性犯罪的数量比女性要多约4倍左右。无论在什么国家皆是如此,男性犯罪的概率都是比女性犯罪的概率要高出好几倍的,这取决于生理结构上的不同,也受人类聚集和繁衍的方式影响。
首先女性的体力明显低于男性,这就导致了那些需要重体力才能达成的犯罪女性实施起来很困难,这一点无数刑侦电视剧里一本正经的分析中都有体现。其次由于古早时期的社群习惯,女性即使犯罪也会倾向于那些风险不大的,所需体力较低的如盗窃、诱拐或经济类犯罪等。总体上来说,女性的犯罪有非常明显的依附性和间接性等特征,以上都算是生物学领域对犯罪的影响。
凡是和人类动机相关的学科都是复杂且缓慢发展的,经过又一百多年的进步,当今的犯罪学研究已经逐步介于理性的社会环境学和犯罪生物学之间了。我们既不能否定生物因素对犯罪行为所起的间接的影响,又不该忽视社会因素对犯罪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在实际应用上便是把生物学因素运用在案发后的侧写,辅助犯罪人员的抓捕,而把社会因素的考量应用在预防犯罪的发生上,研究犯罪人员的生长环境,降低此后的犯罪率。
不管我们自以为如今的社会已经多么“高尚”了,都不应当遗忘人的生物性。虽然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意大利犯罪学派存在漏洞,不少观点甚至滑稽可笑,但它的出现依旧是必然。它让人们意识到生物学在犯罪行为中的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更把实证研究这个部分引入到犯罪学领域中,可以说没有它也就不会有现代的犯罪学。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天生就注定会犯罪的人,但人是天生就可能犯罪的生物,接受这一点,不偏激地看待问题,这样我们才会有一个更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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