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吃到一个鸡蛋,觉得好吃,你又何必去认识下蛋的母鸡呢?
——钱锺书
1990年,黄蜀芹导演,陈道明、吕丽萍、英达、葛优主演的电视剧《围城》上映,全国迅速升起了一阵钱锺书热,原著小说《围城》更是卖得洛阳纸贵。面对大量的约稿和慕名拜访,已经八十高龄的钱锺书先生无奈的表示,老母鸡对鸡蛋并没什么想说的。
90年代初期我国改革开放卓见成效,文艺市场异常繁荣,图书出版彻底放开,正版盗版百花齐放……受“围城热”影响,市场上很快便出现了《围城之后》《围城大结局》等极端粗劣的非法出版物,然而对此等肆意妄为的侵权违法行为,钱锺书先生完全束手无措……因为这种“金庸新”、“金庸巨”似的擦边球盗版,在当时极不规范的中国图书市场,实在是汗牛充栋,漫山遍野抓无可抓。
然而,1991年6月,钱锺书先生收到了四川文艺出版社寄送给他的一本样书,钱锺书先生当时就傻眼了。这本书名为《<围城>汇校本》,是一本将小说《围城》“升级”重新出版的全新产物,盗版就盗版,盗版完了还寄给作者本人确实有点过分了。
《<围城>汇校本》依据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上海《文艺复兴》杂志上的《围城》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和1980年10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进行了汇校。本书以《围城》最初的连载版作为母本(即书的正文部分),把其后出版的上海晨光版和人文版作为参照本(即书的注释汇校部分),通过页末标注,注出三个版本的《围城》经过了哪些增删修订。
钱锺书先生第一时间就此事责问了获得《围城》版权的人民文学出版社。而人民文学出版社也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
7月23日,人民文学出版社代表钱锺书,致函四川省新闻管理出版局版权处,要求处理四川文艺出版社侵权一事。
8月8日,四川文艺出版社回函答复,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对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按最高稿酬(每千字30元)付贵社11232元(包括印数稿酬),其中60%作为原著者钱锺书先生的稿酬,40%付贵社,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时任人民文学出版社总编陈早春表示:“都是兄弟社,好商量。”
然而,双方貌似达成了共识后,事态急转直下。首先,四川文艺出版社并未停止《<围城>汇校本》的出版发行,该书成为当时全国首屈一指的畅销书。同期钱锺书至友人信中写道:“本月十日上海《文汇读书周报》中‘本周热门书’栏,四川之《汇校本》居第一位,想来获利不少。”
其次,四川文艺出版社多次上京拜访钱锺书,意图支付“稿费”(非赔偿),被钱锺书拒绝。
最后,在1992年春的全国图书发行会上,四川文艺出版社不单没有下架《汇校本》,甚至推出了“汇校本精装版”。
这里也体现了图书版权维权的困难(时至今日,该问题完全没解决)——
作为出版者的四川文艺社表示:你说我盗版了,我说你先别急,咱们慢慢商量,我之前已经印好发货的图书属于发行商了,他们不下架我也没办法。
作为图书发行的新华书店表示:我知道了这书有纠纷,但我是根据全国征订情况进货发货的,合同签了不好改,不如等你们battle明白了再找我。
实际销售者书店表示,我这库存管理真的挺麻烦的,反正我也没进几本,你们扯皮的这会儿,说不定都卖完了。
总而言之,四川文艺出版社,书照印,货照发,嘴上虽然一直在认错,但实际上完全没停止侵权行为。
拖了半年多,1992年4月,人民文学出版社一纸公函发至四川文艺出版社,对簿公堂已无可避免。作为我国1990年颁布《著作权保护法》后第一场重量级官司,本案在当时的法律界和出版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1993年6月2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著作权纠纷案。人民文学出版社状告四川文艺出版社及汇校者胥智芬侵权。经过一年多的庭审、法庭调查,1994年12月10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1996年年底二审判决。四川文艺出版社及胥智芬侵权成立, 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钱钟书损失人民币87840元;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人民币109800元
出版界和法学界都就这个案子发表了大量观点和论战,很多专家都曾下场辩论,具体法学和汇校价值意义的争论这里就不讲了,单纯讲一下我个人关于版权和出版相关的一些看法:
1. 汇校本和原著是两本不同作品,原著《围城》是小说,而《<围城>汇校本》是学术研究作品,汇校者在本书编撰过程中也倾注了大量的收集劳动和文字处理工作,属于基于文本的二次创作。
单纯从本书来看,《<围城>汇校本》合计加注2000余条。其中三分之二为繁体字改简体字;剩下的,多为标明作者已改正了的旧的错讹以及排版错误等。由此可见《<围城>汇校本》并不具备特别的学术价值。
但究竟汇校改编的尺度在哪,标准在哪,在今日依然是版权划分上的重点难点。
2. 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提出:汇校本由原作和汇校部分组成,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与钱钟书签订的合同有效期间对《围城》一书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汇校并不在专有出版权之内。如果四川文艺出版社能获得钱锺书的首肯,取得汇校权,那就不存在侵犯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专有所有权。所以,人民文学出版社并非被侵权方,人民文学出版社没有权利代表钱锺书起诉四川文艺出版社。
这仍然是当代侵权的惯用手段,混淆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
当然,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著作权(版权)所涵盖的其他权利越来越多,大多数创作者都会一劳永逸,或者说是被出版方坑蒙拐骗签下一个全代理合同。无形中丧失对作品的自主掌控权。
关于出版单位给创作者的版权合同里的能藏多少陷阱,那真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以后我会单开一个帖子详细介绍。
3. 从事件开始到诉讼期间,四川文艺出版社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试图付予钱锺书先生所谓的稿费,妄图通过达成金钱交易变相获得所谓的“汇校权”籍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据我所知,这种通过“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达到侵权的行为,在当下中国仍是屡见不鲜。很多机构都是先强行占用他人作品,在他人找上门时,立刻以“未找到版权所有者”为名请求谅解,接着便提出支付相应的稿费来获得作品版权。而此时大多数作者都会选择收下稿费息事宁人。
另外,这种手段还有各种进阶版,比如在作品末添加说明“未寻得本书版权,已将费用交于中国版权协会”。
这种赤裸裸地侵权,现在依然没有太多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
4. 钱锺书先生在此事过程中彰显了极高的道德及法律意识,从一开始就拒绝息事宁人;拒绝收受所谓的“稿费”进行和解;明确督促人民文学出版社坚决维权;并且以80余岁的高龄一直关注此案,直至判决。
此案期间,钱锺书先生明确表示:“非为争几张钞票,乃维持法律之严,道德之正也!”
钱锺书先生的不懈努力落实了这个新中国著作权第一案的落地,为日后作者的维权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但即使钱锺书当时已经是享誉全国的学者,而这个案件证据确凿,法院审判依然持续了近五年,可见其中维权之难。而在此期间,《<围城>汇校本》一直在全国发行出售。
5. 诉讼期间,四川文艺出版社一直强调,人民文学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别的出版社,一直享受某些“照顾”,地方出版社需要花费巨额资金购得的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却可以借各种关系和背景的免费或者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人民文学出版社这种利用特权在市场上获得不平整竞争地位的单位,不配谈版权索赔。
这个,只能说,我国在版权建设和版权保护制度上,依然任重道远。
6. 《<围城>汇校本》的编辑龚明德先生是我国当代最优秀的文学研究专家,最擅长版本索检和勘误研究,曾为号称毫无差错的《新华字典》查出多处错误。此书出版时,他第一时间寄送书本给钱锺书先生,并在书的扉页上写道:
“钱杨双老:自1980年起,我致力于中国现代文学名著版本研读,先后有若干成绩献世。去年,顿生念将钱老《围城》弄出汇校本,曾托人函示钱老。现书已出,乞支持这项吃力不讨好的造福子孙后代的做工。盼您们的信!”
可见其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所做已为侵权。而龚明德先生受此事所累,耗损颇多。
四川文艺出版社借此书赚的盆满钵丰(据统计,截止二审判决下架时,此书累计印刷约13万册),但龚明德先生并未因此获利几何……可怜天下打工人,到头来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这么多年过去,中国图书市场早已发生天翻复地的变化,但围绕版权的争端和陷阱依然层出不穷,创作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是困难重重。
一方面,简单粗暴的盗版侵权仍在继续。互联网销售平台配合印刷包装技术的进步,盗版书的制作和销售极为简单,以前盗版出版需要“排版、印制、物流、发行”多工种配合,必须大团伙作案,现在三两人一台电脑就可以完成。
另一方面,当下中国,图书公司取代出版社成为了主要的出版实体,图书公司在规范了版权市场制度的同时,也利用信息差、知识误区、法律漏洞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很多“不违法”的诈骗式侵权。这个之后详细讲。
最后,部分出版从业人员未能跟上时代脚步,依然停留在八十年代无版权意识时代,漠视版权制度,不尊重创作者的劳动,简单粗暴的处理版权问题,持续不断的危害行业生态。
PS:受《极乐迪斯科》和ZLibrary的影响,想没事就在机博发发案例,随便聊一下版权相关,比如出版商怎么骗取创作者的版权,创作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版权。结果机博的自动审核各种不通过,没办法,写个系列长文,借一些案件和争端讲讲版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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