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我第一次试图完整系统地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所以还是一个非常生涩的果实,里面还有很大的问题和待完善的地方,还望包涵。
2我想从最基本、最确定自明的前提范畴出发,一步步地推导论证出关于竞技的那些基本范畴概念。所以内容可能会有些繁琐,并且符号学的引入会稍后一些。
1任何一场竞技活动,最终都要产生出一个明确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被称之为所谓的胜负平。
无论它呈现为哪一种感觉形式(音乐比赛也可以视作为一种竞技活动),无论它是动态的活动,还是静态的活动(绘画比赛和写作比赛,都是静态的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之间在进行竞技)。
2因此,我们就从这个最终的结果作为切入口,倒着来考察竞技活动。通过考察这个最终结果的产出机制,来确定出竞技活动的基本概念。
同时,我们暂时以2方参与者的竞技活动为基本的考察对象,把它作为竞技活动的基本形式(因为竞技活动至少要有2方参与者)。
因此暂且抛开具体的胜平负,不去管它们具体是什么,我们仅仅只是知道它们是不同的产出结果而已。
2根据竞技活动的规则,在竞技活动结束时的那一刻,每一个参赛者都会自动地产生出一个明确的活动结果,它是参赛者在这场竞技活动中的最后结果。
这个结果,是根据活动规则来确定出来的:在参赛者完成竞技活动完成后,规则会确定每一个参赛者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结果。
3而竞技活动结束之后,参赛者也就停止了一切与竞技相关的行动。因此就竞技本身而言,参赛者是处于一个完成态,一种静态的存在。
因此,参赛者的最终结果,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是参赛者在活动结束时的状态性质。
1因而对参赛者的最终结果的确定,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对参赛者自身在比赛结束时的状态性质,所进行的一个确定。
通过确定参赛者是什么样的状态,规则会给予参赛者相应的特定结果。
2并且,一个参赛者只能是一个结果,而不能同时既是这个结果,又是那个结果。
所以在活动规则之中,特定的状态性质和特定的结果,必然是相互对应匹配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竞技活动最终所产出的明确结果,实际上就是对参赛者本身状态的一种判定。
3这里的关键问题也就出现了:这种对参赛者本身状态的判定,究竟是什么呢?不同的状态和不同的结果之间的这种对应匹配关系,又是什么呢?
1我们把参赛双方设为A和B,A的结果为C,B的结果为D。
我们可以看到,在规则对参赛者的判定中,是把结果C放在了A的身上,而不是B的身上。也就是说,它把结果C是与A的状态进行了对应,而不是把结果C与B的状态进行了对应。就结果C而言,它是与A相对应,与B不对应。
2在这里,对应与不对应,就出现了一个肯定和否定的逻辑范畴。
也就是说,就结果C而言,规则是对A作出了肯定,对B作出了否定。
1这种肯定和否定的行为,是一种选择的行为,即规则判定首先是一种选择的行为。
在面对多个对象时,选择了其中一个,也就是肯定了这一个对象,而否定了其他对象。
在这里,这种判定则表现为一个二中择一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参赛者状态和结果之间的对应匹配。
那必然要继续追问,这种选择又是什么呢?就结果C而言,为什么要选择A而不是B呢?更普遍地说,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而不选择那个呢?
在这里,问题就进一步被转换为对选择本身的一种追问。
1在选择之前,在肯定和否定之前,被选择的多个对象,是共同在场的。
因此,选择所面对的是所有选择项的共同在场,面对的是所有选择项所形成的整体。
选择是在这个整体之中进行选择,是在共同在场的所有选择项之中进行选择。
2因此,一个单独的单个选择项,很显然就与选择无关了,就不是选择所面对的对象了。
任何一个单独的单个项拿出来,都与选择无关,都无法构成选择。因此,选择所考察的,并不是每一个单独的单个项本身。
3以上面为例,选择所考察的,并不是单独的A本身,也不是单独的B本身。
只有把A和B共同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包含A和B的整体,选择才会出现,才会存在所谓的选择。
1那么这个整体是什么呢?什么叫做在共同在场的所有选择项当中进行选择呢?
我们再次回看一下选择本身。当选择了A时,同时就没有选择B,当肯定了A时,同时就否定了B。
2于是,我们可以看到选择当中蕴含着一个关系等式,选择A=不选B,肯定A=否定B。
选择A就是不选B,选择A是以不选B为前提的,不选B也是以选择A为前提的,两者互为前提。
它们就如同硬币的两面,选择A是相对于不选B而存在的,不选B也是相对于选择A而存在的。
3等式的两边是完全同一的、同时的,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我们不可能设想单独选择A,而同时不存在选择B,也不可能单独不选B,而同时不存在选择A。
没有选择A,就不会有不选B,没有不选B,也不会有选择A。
1因此,我们就可以充分直观地看到,什么叫做在选择中所有选择项的这种共同在场性了。
当我们进行选择时,即对要选择的项进行选择动作时,同时也对其他所有项进行了动作。
2但是,我们表面上明明只是对某一个单个项进行了动作,为什么在这个单独的动作中,却同时对所有的项都进行了一个动作呢?这种画面就好像,我明明只是直接地碰倒了一个东西,但是所有在场的东西却全都倒下了。
仿佛在其他项之上会有一个不可见的、隐形的动作,当我们对某个单个项进行动作时,就同时触发了所有其他项的这个隐形动作。
1如果再结合之前说到的,选择面对的不是任何一个单独的选择项本身。
我们就可以发现,选择所面对的对象,其实是所有选择项相互之间的关系,项与项之间的种种关系相互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网,这个关系网就是前面所说的整体。
2正是由于选择是对所有项之间的关系整体进行操作,才能做到仅仅只是选中了其中一个,却同时对所有项都进行了操作。
这个关系,其实在选择和不选择的等式中已经体现出来了。因为等式本身就是把相等的两边用“=”连接起来,等式本身表达的就是两边之间的关系。
于是,问题就进一步转换为:这种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呢?选择所操作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
1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从选择身上转移开,而去关注A和B本身。
2首先,不管竞技活动的各种最终结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纯粹的逻辑形式而言,参赛双方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2种可能:或者是两者的结果等同、一样,或者是两者的结果不同、相异。
3按照前面所说的最终结果与参赛者最终状态之间的对应匹配,这个等式可以进一步转化为:A=B / A≠B。
前面也说到,等式本身就是把相等的两边用“=”连接起来,等式本身表达的就是两边之间的关系。
因此,这里的=≠所表示的相同或不同本身,就是A和B之间的关系。
4两者状态之间的相同不同,正是选择的前提,因为选择就是在把结果和状态去进行对应。
如果相同,那么就不需要谁和谁对应了,也就不需要选择了,直接把双方的状态就作为结果E即可,不再需要考虑这种相同的结果E是与C对应,还是与D对应。
这里似乎就已经超出单纯的形式范畴,而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内容了。
1因此,问题就进一步转换为:A与B的状态相同或者不同的这种关系,究竟是什么呢?这种关系是如何确定出来的呢?
我们再考察一下相同或者不同的等式:A=B / A≠B。中间的=≠是两者之间相同/不同的关系的表示。
2在这里,我们需要对这个等式本身进行一种重新审视。
我们可以暂时把=/≠这两个表示相互关系的符号的具体语义全部抽掉,或者说悬置起来,它们不再表示相等和不想等,我们不再知道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但是=/≠本身仍然保留在这里。
3首先,A和B是被中间的东西相互隔开了的。=≠作为表达相互关系的东西,AB两者分别位于这个东西方向相反的两边位置。这种方向相反的两边位置,形成一个相互对立的形式。
作为选择项的AB共同在场,但这种共同在场,是一种彼此相互对立的关系。
4更为关键的是,对于等式本身而言,一旦任何一边被去掉,那么这个等式本身就无法成立了。无论如何,等式的两边都必须有一个东西存在。
因此,A能够处于这个等式中,是因为B也在等式的另一边,是因为在A的对面有东西存在,否则A就无法存在于等式之中。反之亦然。
1这是一种两边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形式,那么它为两者带来了什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以单独的单个选择项A为出发点,来考察这种关系形式。
2对于A而言,A与B是相分离的不同选择项。但是这种分离,是以一种相对立的形式来彼此分离而不同的。
也就是说这种相分离,不是一种互不相关的、可以随意改动的相分离,而是明确相互对立的分离,即它们必须以相互对立的姿态来相分离,并共同在场。
这种相互对立,根源于一种相反性,它已经潜在地蕴含着一种冲突和对抗。
A必须在与B的共同在场中,才能确立自身的存在。A的存在依赖于B的存在,或者说A的存在,依赖于与它相反的对立面的存在。对于A而言,没有与它相分离的对立面,自身的存在就是不可想象的,就是无法确认和成立的。
表面上A虽然与对面分离且对立,但实际上对面却是A得以存在的依靠和条件。
而A和B相互依存,这使得A无法被单独去考察,而必须通过B来考察。
1因此,我们可以发现,A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单独存在,而是相对于B存在着的。A只有相对于B,才能存在。
也就是说,A是在和B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与B相对立的。这是一种相互依赖依存中的相对立。
2因此,A自身的状态性质,就不是单独地仅仅在A身上就能捕捉到的,无法从纯粹的A本身上面就能确定。
如果把目光完全集中于纯粹的、孤立的A本身,那么所捕捉到的只能是空无的纯粹现象,在这种纯粹的空无中,无法捕捉到任何确定的性质或者存在,更不要说进行任何的判定了。
3因此,这种两边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形式,使得A与B处于一种相互对照、相互对应的关系状态。
而这种判定的操作形式,也必须遵循这种相互对照、对应的形式结构。即判定形式本身的结构,也必须是一种相互对照的形式。
只有这样,判定才能分别在A和B身上确定地捕捉到AB自身的状态性质,从而进一步判定出双方的关系,以实现选择。
2而判定要实现为一种相互对照的形式,它必然只能是这样的:判定的目光,在AB之间不断反复地来回,一边看着A,一边看着B,同时关照到AB两者。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照式判定:即在两者的相互关联中,判定其中任何一个的状态性质。
这种在A和B之间来回往复的对照,就是我们所说的对比,对比就是一种比较。
1 参赛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对比/相互比较的关系。
2 参赛双方自身的状态,以及彼此状态之间的相同或不同的关系,都是通过比较来得出来的。
3比较是选择得以可能的前提。只有比较出了双方的状态性质,才能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才能进行相应的选择。
在竞技活动结束之后,规则对参赛双方的状态进行了比较,从而判定出了双方的相同或不同,进而通过选择,确定了参赛双方的最终结果。
推进到这里,必然引出下一个问题:在比赛结束之后,对参赛双方状态的这种比较,究竟是什么比较呢?
对这个问题的考察,也必然引出一系列问题:比较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所谓的状态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如何对状态进行比较呢?如何比较出双方状态之间的异同关系呢?
1在这里,我们终于要从引入符号学理论视角,从符号学的角度来考察竞技活动了。
如果把竞技活动看作是一个符号表意活动,那么整个活动过程结束后所形成的产物,就成为了一个竞技符号文本。
而两个参赛者进行一场竞技活动的这个过程,也就是竞技文本的生产过程。
2在这个符号学的意义上,参赛者进行竞技活动,和作家进行写作,画家进行绘画,演员进行表演,都是一回事。
那么,作为这个竞技文本的生产者和编码者,所谓参赛者的状态究竟是什么东西呢?
1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确定一下参赛者究竟是什么?
如果从经验现实出发,我们可能会把参赛者就理解为那个现实世界中的活生生的人。
然而,从作为形式论的符号学出发,可不能这么理解。甚至这种经验现实性的存在,可能还会是一种虚幻的表象。
2如果我们不是从经验现实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单纯的符号表意活动的形式结构出发,那么文本的编码者是符号表意活动自身形式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
因而,把参赛者作为一个编码者角色的功能性存在,即编码者无关于现实经验的具体人,它仅仅只是这种生产文本的功能职能的形式体现。
在这里,作为文本编码者的参赛者,仅仅只是一个功能性主体,一个完成编码功能的形式性角色主体。
3可以说它是从直接的竞技活动过程中,反推出来的一个形式性存在。
因为符号表意活动自身的内在结构,以及表意文本的生产过程,必然会要求一个编码职能,进而要求一个功能性编码主体的存在。
它是符号表意活动形式结构的要素之一,否则表意活动的形式结构就是不完整且悖谬的。
它的存在意义完全是形式和功能上的,它是完全从活动进行中的职能形式,反向推出的一个符号表意所必要的形式要素。与经验现实世界完全无关。
(这一点,可以参考赵毅衡老师的著作,他提到了自然符号的解释中反向构造发送主体,文学叙述学中普遍隐含作者的概念)
1当竞技活动结束时,参赛者同时也就不再进行竞技活动了。
而不再进行竞技活动时,这个功能性主体的编码功能也就停止了。功能的停止,也就意味着这个功能性主体退场消失了。
因此,从符号学的形式论视角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参赛者仅仅只是在竞技过程才存在。
2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经验现实中的参赛选手,尽管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和比赛结束之后,都表现为同一个人。
但是从符号表意的功能形式出发,他作为参赛者,仅仅只存在于比赛进行的过程中。
在比赛开始那一刻之前,比赛结束那一刻之后,这个参赛者就完全退场消失了。这个参赛选手,又回到了作为经验现实世界的人。
这个视角,很类似于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概念:在对叙述故事的研究中,格雷马斯区分了直接的故事角色和行动元,同一个角色,可以在整个情节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行动元。
在这里,则是同一个人,在竞技活动进行时和结束时,表现为不同的功能性主体。
1然而问题就来了,如果说竞技活动结束之后,参赛者就退场消失了。那么从何去判定参赛者的状态性质呢?进而确定出参赛者的最终结果呢?我们怎么可能想象去判定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呢?
2但是,在竞技活动结束之后,编码者所生产出来的竞技文本,却是实实在在地留下来了。并且它是这场竞技活动结束之后唯一留下的东西。
因为解码者在符号表意活动的结构形式上,是一个可以空缺的要素(参见《符号学原理与推演》潜在符号部分)。
并且,作为编码者的参赛者,其本身也正是竞技文本的第一个解码者(球员在比赛过程中,要不断阅读比赛,这个阅读也就是解码活动,球员既是比赛文本的编码者,也是比赛文本的解码者)。
1这个竞技文本,就是由参赛者本身所生产出来的。是参赛者进行竞技活动,所生产出来的文本。
3所谓的竞技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参赛者生产竞技文本的活动。
4竞技活动的结束,也就是生产过程结束,完成了竞技文本的生产,即生产出了最终成品的竞技文本。
5竞技活动结束时的那一刻,也就是参赛者完成竞技文本的那一刻。
6参赛者在竞技活动结束时的状态,也就是参赛者完成竞技文本的状态。
此时,参赛者已经退场消失,只留下了已完成的竞技文本。
参赛者在竞技活动结束时的状态=参赛者完成竞技文本生产的状态
2于是,我们发现:对参赛者在竞技活动结束时的状态进行比较,实际上也就是对参赛者完成文本时的状态进行比较。
3在这里,参赛者的状态,实际上和参赛者本身就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我们可以去掉参赛者的存在,仅仅保留单纯的状态本身的存在。即A的状态=状态A。
4那么什么叫完成文本时呢?完成文本时也就是文本生产结束时。
完成文本时 也就是竞技活动结束,也就是文本生产结束。
文本的生产结束,也就是文本作为最终成品出现了,即文本本身。
5而文本生产完成或结束时,参赛者已经退场消失,文本成为唯一在场的存在,成为竞技活动结束后留下的唯一东西。因此参赛者的状态,自然也就退场消失了。
文本成为唯一存在的东西,因而文本自身的状态并没有退场消失。
我们把A生产的文本=A文本,B生产的文本=B文本。
6因此,参赛者所生产出来的竞技文本,这个文本的状态性质,就成为了参赛者状态的一个体现和代表。
7对这个文本的状态进行比较,也就是对两个参赛者的状态进行比较。
8通过对这两个文本的比较,判定出两个文本之间的关系。
9最终在两个文本之间的关系基础上,进行选择操作,将相应的结果赋予相应的文本,因而也就是赋予了相应的参赛者。最终产出了参赛者的最终结果。
1最终,以符号学为理论视角,以竞技活动最终的结果为出发点,通过这么长的一个推论过程,我们最终认识到了竞技活动和竞技游戏的根本定义:竞技=参赛者所生产的竞技文本进行比较。
2通过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竞技的范畴其实和游戏的范畴并不完全一致。
竞技游戏确实是游戏中的一个种类,但游戏形式似乎只是竞技的其中一种范畴类型,考试、写作大赛、艺术比赛等等,它们实际上都是竞技活动,它们都是在对参赛者所生产的文本进行比较。
但毫无疑问,竞技游戏是竞技活动中最主流、占比最大、最引人关注的竞技类型。
3一切竞技活动,无论是在传统体育,还是电子竞技,还是非游戏形式的考试、艺术比赛,它们都符合这样的定义,它们都是一个对参赛者所生产的文本进行比较的活动。
最后,如果你也是对竞技游戏领域有兴趣的人,那就让我们彼此连接,共同推进这项事业的前进。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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