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前面的文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是因为不同参赛者所生产出的不同比赛文本,被游戏规则 判定出了相同的同一个比赛结果(意义),所以这不同的比赛文本,才能是相同的比赛文本。
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在于,这个作为意义的相同不同比赛结果,究竟是如何从游戏规则的判定中,产生出来的呢?
竞技比赛结果,作为竞技比赛文本的意义,就是竞技比赛活动的目的。进行竞技比赛活动,就是为了产生出一个比赛结果。
也就是说,两个参赛选手,之所以要进行竞技,就是为了这个比赛结果。
我们之所以进行某种竞技活动,就是为了比出个高低之分。如果我们的竞技比拼,最终无法比出彼此之间的高低之分,那么我们费这么大劲,进行这个竞技比拼的意义何在呢?
以最简单的扳手腕为例,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扳手腕的竞技活动,不正是要通过 这样一个比赛结果:谁的手最先落下,来显示出谁的腕力臂力更好吗?从而在 腕力臂力上分出个高低。
这个比赛结果,是游戏规则 对单纯的活动过程进行判定,所判定出来的判定结果。
即,对单纯的活动过程,进行意义解释,所解释出来的意义。不同活动过程文本的意义,相同或者不同。
结合符号表意过程和竞技过程的图式,可以发现,作为意义的比赛结果,是直接产生于游戏规则的判定之中的。就如同在符号表意过程中,意义是直接产生于意义解释之中的。
这一点不难理解,在游戏单位完成一个动作过程或完成整个竞技活动过程之后,规则判定才会出现。而在游戏单位完成这个过程之后,相应的判定结果立刻也就出现了。可以说,比赛结果的出现和规则判定,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因此,作为意义的比赛结果,必然是直接产生于规则判定之中的。
以跑步比赛为例,跑步活动过程在每一个跑者越过终点线为止。当每一个人都越过终点线之后,每个人的时长和名次就瞬间被判定出来。这个时长和名次的比赛结果,是直接产生于规则判定之中的。
如果再结合前文所说的,比赛结果,是在特定的竞技游戏规则框架下,所运行的竞技游戏活动中,才会出现的东西。只有在特定游戏规则下,才会出现一个比赛结果。
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作为意义的比赛结果,完全就是来自于游戏规则之中的东西。比赛结果,完全只是规则设定的产物。
也就是说,跑步比赛中作为比赛结果的时长和名次,实际上完全只是来自于跑步游戏的特定规则之中的规则设定。跑步游戏的特定规则就是时间设定和名次设定,它自身之内已经预先设定着即将出现的比赛结果(跑步的时长和名次系统)。例如两个人100米赛跑,一个用了8秒,一个用了9秒,那么这个8秒和9秒,就已经预先被设定在100米短跑的游戏规则系统之中了。
在符号表意过程中,意义解释把单纯的感知呈现,与存在于意义解释自身内部的意义,进行对应等同。从而把单纯的感知呈现,转化为表达意义的能指组合体,即文本。
在竞技过程中,作为意义解释的规则判定,就是把单纯的竞技活动过程,与存在于游戏规则自身内部的比赛结果意义,进行对应等同。从而把单纯的活动过程,转化为表达比赛结果意义的能指组合体,即比赛文本。
而由于表达了同一个比赛结果意义,就使得 两个不同的比赛文本 能够相同。
3.41 两个赛跑选手越过终点线之后,跑步游戏规则,就把两个人的跑步运动过程,与跑步规则之中的时间设定,进行对应等同,并按照设定出来的时长,对两个人进行排名。从而把两个人的跑步运动过程,转化为表达了特定时长和名次的跑步比赛文本。如果两个人的时长相同,那么两个人的跑步比赛文本就是等同的。
如前所述,一个竞技游戏的比赛文本,具体表达什么样的比赛结果意义,是根据不同的游戏内容而言的。不同的游戏内容,不同的游戏规则设定,就会使得文本产生不同的意义。
不同游戏有不同的规则设定形式,有不同的比赛结果意义,这是属于不同游戏的特殊内容。
如上所述,作为意义的比赛结果,其实只是预先被游戏规则所设定、并预先存储于规则系统之中的东西。
意义解释,就是把自身之中的意义,与另一个东西对应等同起来,从而使得这个东西 表达了这个意义。
同样地,游戏规则的判定,作为意义解释,实际上就是 把预先存在于自身之中的某种特定的比赛结果意义,拿出来,与某个特定的竞技活动过程 进行对应等同。通过与预先存在的比赛结果意义的对应等同,单纯的活动过程,就转变为了表达比赛结果意义的竞技比赛文本。
而在这种对应等同之中,竞技活动过程本身,作为不表意的单纯感知呈现,也就转化成为了一个能指组合体,也就是一定量的能指单元。
这两者是同时进行的,是同一回事,就像索绪尔所言,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与意义进行对应等同,就是把自身转化为一定量的能指单元;而正是因为转化为了能指单元,这个意义,才能被这一定量的能指单元所表达。
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话的时候,说出来的话,其首先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声音感知呈现。而听者按照预先的语言表意规则,将相应的意义与相应的声音进行对应等同。这个对应等同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对他人所说的话,进行意义解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表意的单纯声音感知呈现,就转化为了能够表达说话人意图的话语文本。
而这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因为通过与相应意义等同,声音感知的连续体,就被语言规则设定为一些听觉形式的语音能指,即一些词语甚至词素。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听觉形式的语音能指被设定出来,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意义,才能被这些语音能指所组合成的话语文本,所表达出来;从而这个声音感知,才能转化为表达这个意义的表意文本。
意义的对应等同,把单纯的声音设定为一些语音能指;而正是因为声音转化为语音能指,这个意义,才能被这个能指表达出来。这是一个两边同时同步进行的同构性过程。
因此可以说,在作为意义解释的规则判定中,比赛结果意义和表达这个意义的一定量能指,是同时被生产出来的。
意义解释,就是进行符号能指和意义的对应等同,而这个对应等同的活动,就同时把两个东西都生产出来了。而正是在对应等同之后,两个不同的东西,才能分别成为符号能指和意义,符号能指和意义才能出现。
4.31 例如,当你向他人口头表达感谢时:谢谢您的帮助。
你说出的这句话,首先只是一个声音感知的连续体。当对方听到后,就对这个声音感知进行意义解释:按照语言规则,把这个声音感知连续体当中的某个声音部分,与某个特定意义进行对应等同;这个声音部分,与规则中的某个特定语音能指,在感知上相一致,这个语音能指,也就是这个特定意义相对应的语音能指。而在进行这种对应等同的同时,这个声音部分,也就被设定为了与这个意义相对应的这个字的语音能指。进而这个意义,同时也就被这个能指表达了出来。每一个对应于特定意义的声音部分,都是如此设定。最终,一句完整的感谢话语就被解释出来了。
当特定意义与感知呈现对应等同时,同时发生了两件事:一方面,这个感知呈现,就被设定为与意义相对应的能指;另一方面,这个意义就通过这个能指,被表达了出来。能指和意义,同时被生产出来,两个不同的东西,同时分别成为符号能指和意义。
因此,预先存在于游戏规则系统之中的东西,实际上不仅只是比赛结果意义,还有表达这种意义的能指。也就是说,表意的能指也完全就是来自于游戏规则之中的东西,也完全只是游戏规则设定的产物。
尽管在表面的直接感知呈现上,表意的能指和单纯的竞技活动过程本身,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个自然形式。但是,单纯的竞技活动过程,之所以能够转化为表达比赛结果的比赛文本,即转化为表达比赛结果意义的能指,完全只是游戏规则的设定。
也就是说,能指单元并不是天然就存在于单纯自然形式之中的某种自然性存在或者自然属性,然后被发现出来。不是,能指完全不是这种意义上的天然性自然存在,而纯粹只是游戏规则对这个自然形式的一种“身份”赋予,纯粹只是游戏规则对其的一种符号形式设定。
这种设定,纯粹只是游戏规则系统的内部活动。没有游戏规则的存在,就不会有任何自然形式成为所谓的能指。
4.42 以空耳为来源的网络流行语,是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典型例证。
例如“我到河北省来”。对于不懂德语的中国网友而言,电影人物说的德语,本质上就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性存在,一种单纯的声音感知呈现。因为不懂德语,所以无法从其中解释出人物所表达的意义,进而这个声音也就不可能成为语音能指,因此纯粹只是一个声音感知呈现而已。
但是,由于这种语音自身的听觉感知,与中文的“我到河北省来”,在单纯的听觉感知上具有相似之处。于是这种自然形式上的相似一致性,就使得这个德语语音能指,被转化为中文语音能指。同一个声音的自然形式,可以被设定为两个不同的能指,表达两个不同的意义。并且这两个能指和意义之间,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同一个声音之所以能够被这样设定,纯粹只是因为中文和德语两种不同的规则系统本身,纯粹只是语言符号规则的问题,与声音感知自身的自然听觉形式完全无关。
因而也就是说,一个单纯感知呈现的这个特定自然形式本身,被规则系统收纳到自身之中。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自然的感知呈现本身,而是一个对应等同于某种特定意义的能指,它已经成为了一个规则的一部分。因而,每当遇到这种特定的感知呈现时,规则系统就会把这种自然形式,转化为表达其对应意义的能指。
如果把单纯的感知呈现 设定为 一个单独的X,那么当这个感知呈现作为能指时,就不再是一个单独的X,而是X=Y。这个自然形式,必须在这个表意等式中,必须在与意义的联系中,才能成为能指。它是因为处于这个关系等式中,才是能指,而不是因为其自身有什么自然属性,才是能指。
4.51 因此,尽管能指在表面上还是那个单纯的自然形式,但这个自然形式,已经被收纳和转化为规则系统的一部分了。现在,作为一个能指,它已经是一种游戏规则,一种游戏符号形式。
4.52 在日语和韩语中,有大量直接音译自外语单词发音的外来语。由于是直接音译过来的,这些日语韩语中的外来语,在发音上与其相对应的外语单词非常近似。
但是,即便如此,在音译之前,这些外语单词自身的发音,由于在日语韩语的规则系统中不表意,因此对于日语韩语的规则系统而言,这些外语单词的语音,本质上和自然存在的单纯声音现象,没有区别。在本质上,这些语音和单纯的流水声、树叶沙沙声、风吹声,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只是纯粹的自然性声音感知现象。
但是,一旦音译过来后,这个纯粹的自然性声音,这个特定的自然声音形式,就已经被日语韩语纳入到自身的规则系统之中。此时,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自然的感知呈现本身,而是一个对应等同于某种特定意义的能指,它已经成为了一个规则的一部分。而它之所以能够如此,就是因为在日语韩语的规则系统中,它已经被对应等同于一个意义。即这个原本的单纯声音感知=意义Y。
尽管在表面的自然形式上,这个能指与那个原本的单纯声音感知,还是同一个东西。但,仅仅只是由于已经对应等同于一个意义,这个自然形式,已经是作为一个语音能指而存在,已经是日语韩语中的一条语音规则。
因此,能指,仅仅只是在表意对应关系中,才是能指。在这个意义上,能指只是一种单纯的关系性存在。
在游戏规则进行判定之后,竞技活动过程转化为比赛文本,即一定量的能指单元,并对应等同于一个比赛结果意义。因此,一定量能指单元=比赛结果意义。
因此,每一个能指单元,都对应着这个意义总体的其中一部分。
游戏规则判定的过程,即把整个竞技活动过程与比赛结果意义进行对应等同,从而把这个活动过程的自然形式,转化为一个一定量能指单元组合而成的能指组合体(即比赛文本),从而使得这个一定量能指,表达这个比赛结果意义。
因而可以说,游戏规则判定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把每一个能指,与每一个意义进行对应等同的过程。即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等同过程。
那么结合这里的论断,可以看出,作为意义解释的游戏规则判定,实际上就是把每一个能指单元,与其相应的意义,进行对应等同的过程。
而无论是能指,还是意义,两者都已经预先存在于游戏的规则系统之中,它们都纯粹只是游戏规则设定的产物。因此,两者之间的这种对应等同关系,也就早已预先存在于规则系统之中。
而游戏规则之所以能够在单纯的竞技活动过程上面,进行这种对应等同,正是因为依据了这种预先存在的对应等同关系。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已经预先存在的对应等同关系(自然形式与意义之间),所以在面对单纯的竞技活动过程时,游戏规则判定才能把它的自然形式,转化为与比赛结果意义相对应的能指组合体。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进行判定的游戏规则系统,实际上就是这种预先存在的对应等同关系,两者是同一个东西。正是这一个一个对应关系所构成的总集合,形成了整体的游戏规则系统。
这种 符号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了一套意义规则。这个作为对应关系的意义规则,就是符码。
诸多符码构成的总集合,就是一个游戏的整体规则系统。这个规则系统,依据自身的种种对应关系规则,把单纯的竞技过程,转化为表达相应比赛结果意义的比赛文本。
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例子,就是字典和词典了。每一个字或词,后面都会列出一系列的常见释义。这些释义,与作为能指的字或词,正是符号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等同关系。一个字词对应一系列释义,一个字词的对应关系,就是一条语言的符码规则。而所有字词和其释义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总集合,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字典词典,也就是语言的整体规则系统。
如上文所说,不同游戏有不同的规则设定形式,有不同的比赛结果意义,这是属于不同游戏的特殊内容。因此,每一个游戏的规则系统,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游戏规则系统,其对应关系两端的能指和意义,具体是什么,不同的游戏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游戏,有各自不同的能指和意义的设定。
但是这种能指X=意义Y的对应关系本身,则是所有符号表意活动的普遍必然形式和规则。
那么,抛开具体的内容,从这个对应关系的规则出发,重新回到之前所说的出发点:相同的比赛结果。即两个不同的比赛文本,能够表达相同的比赛结果意义,其前提条件是什么。对这个前提条件的探究,实际上也就是对游戏规则系统本身的探究。因为这个前提条件,必然就来自于游戏规则系统自身。
A和B是两个赛跑选手,两个人进行了100米短跑比赛,生产出了A比赛文本和B比赛文本。两个人用了相同的时长10秒,同时到达终点线,因此,两个人具有同一个比赛结果10秒。
在两个人跑步同时到达终点时,游戏规则系统对两个人的跑步运动过程,进行了规则判定。也就是把规则系统中已设定的相应比赛结果意义,按照已设定好的对应关系规则(即符码),与两个人的跑步运动过程进行对应等同。
在这个对应等同的过程中,两个人的跑步运动过程,就分别被规则设定转化为一定量的能指单元(比赛文本),从而使得其能够表达出这个比赛结果意义。
从这个等式出发,问题就转化为:两个一定量能指单元,能够表达同一个比赛结果意义,其前提条件是什么。
前文所言,作为符码的游戏规则系统,实质上就是一系列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每一个对应关系就是一个符码,也就是一个规则。
一定量能指单元,其中的每一个能指,都对应着一定的意义。进而,每一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就共同构成了整个意义总体。
因此,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规则系统应该如何设定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才能让两个不同的比赛文本,即两个不同的一定量能指单元,能够表达同一个意义总体。
已经确定的是,这两个一定量能指单元,其对应的意义总体是相同的同一个东西。而前文所说,作为比赛结果的意义,是属于不同游戏自身的特殊内容。因此意义本身不属于本文主题的讨论对象。
但是两个不同的一定量能指,还并不确定是什么情况。因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实际上就在于能指具体是怎么样的。只有探究清楚了能指的状况,才能完全明白规则系统如何设定两者的对应关系,才能让不同的比赛文本表达出同一个意义。
之所以需要符号来表达意义,正是因为意义不在场,如果意义直接在场,那么就不需要一个符号来表达了。
我们之所以用语言向他人说话,正是因为想要说明的这个事情本身并不在场,并没有直接呈现在符号接受者面前。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一个在场的符号,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符号接收者自身的意义解释,使得这个不在场的事情,间接地呈现在接收者的意识当中,从而让接收者明白说话人想要说明的事情。
所以,真正在场的东西,只有符号,说得更直接,只有能指。因为表达意义的东西是能指。
这犹如一个路标表明其所指之物在另一个地方,在那边,不在场。被路标指明的是驾驶者没有看到的某种路况,此路况他看不见,或判断不了,一旦路况看清楚,路标就没有必要。
一方面,是每一个能指都对应等同于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是意义本身的不在场。
因此,结合这两方面,上面的等式就应该转化为:一定量能指单元A=一定量能指单元B。在这里,意义就没有必要再标示出来。
一方面,符号的在场,就是意义的不在场。就直接感知而言,直接呈现出来的东西,仅仅只是能指而已;而就规则系统的判定而言,其所直接面对的东西,也仅仅只是单纯的感知呈现,即能指的前身。
另一方面,能指和意义之间是等同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锁定关系。不可能脱离意义而谈论能指,也不可能脱离能指来表达意义;能指的存在,就意味着对应意义的存在。两者完全是被绑定在一起的、不可分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所谓的符号,只不过呈现出来的东西仅仅只是能指而已。就仿佛台前的是能指,幕后的是意义,但是台前幕后不可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是一场完整的舞台演出。
无论怎样,两个一定量能指,每一个的所有能指 对应的全部意义,所共同构成的意义总体,都是相同的同一个意义总体。既然都是同一个意义总体,那么也就没有必要专门把它标示出来了。因为两个能指能够相同,只可能是因为两者的意义相同,这个=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双方的意义等同。
然而,必须谨记,两个不同的一定量能指单元,之所以能够相同,不在于自身,而纯粹只是在于都等同于一个相同的意义。相同的是意义,而不是作为自然形式的能指自身。
这个不同于二者任何一个的第三方,作为双方的共同之物,宛如桥梁一般,联系起互不相干的两边。
现在,已知这两个一定量能指,其对应的意义总体是相同的同一个东西。那么,在意义不会在场的情况下,在意义不可见的情况下,规则系统应该如何设定具体每一个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才能使得这两个一定量能指,能够表达同一个意义总体?
这个相同的意义总体,是由这一定量能指当中的每一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共同构成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则设定,必须使得这两个一定量能指,其各自的每一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共同综合起来,恰好就是相同的同一个意义总体。
一定量能指A当中的每一个能指单元所对应的意义,共同综合起来构成的意义总体A;一定量能指B当中的每一个能指单元所对应的意义,共同综合起来构成的意义总体B;这两个意义总体恰好是完全相同的同一个东西。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能指自身是作为一种感知呈现的自然形式而存在的,但是它绝对不能被还原为一种单纯的自然性存在,绝对不能被还原为一种自然属性。能指的设定,纯粹是形式的和规则的,它有可能与某种自然属性对应同一,但不必然如此。能指不是因为某种自然属性而成为能指,而纯粹只是因为符码规则系统的预先设定。
正如前面所说,相同的是意义,而不是作为自然形式的能指自身。能指完全是一个纯粹为了表意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与意义的这个对应关系(即所对应的意义),决定了能指的存在。而与能指自身是什么样的,完全无关。
因此,两个不同的能指,无论它们的自然形式差异有多么大,都与它们所对应的意义无关。只要其表达的意义是同一个,哪怕其感知呈现的自然形式差异非常巨大,那么这两个能指都是相同的东西。
英文:pneumonoultramicroscopicsilicovolcanoconiosis
两个词语在直接感知呈现出来的视觉形式上,完全不同,特别是在长度上,差异非常巨大。但是由于两者表达的是同一个意义,同一个东西,因此这两个能指就是相同的。它们自身的形态、状况等等自然形式和自然属性的各种状况,在这里不起任何作用。决定不同能指之间关系的东西,纯粹只是与其相对应的意义是什么,是怎样的,纯粹只是意义对应关系本身。
也就是说,能指所表达的意义,才是能指的真正本体,而作为自然形式而存在的能指本身,仅仅只是这个意义本体的替身。
既然能指自身的状况,在这里完全不起任何作用,完全是一个无关的存在,那么就可以把每一个能指,都设定为一个自然形式上相同的东西。因为归根结底,是其所对应的意义决定了这个能指的存在状况。尽管能指是作为感知呈现的自然形式而存在,但其自身到底是什么,并不是看自身的自然形式,而是看其所对应的意义是什么。
设想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两个人想要下象棋,但是手边没有棋具。这个时候,他们可以把一堆形状样貌差不多一样的石子来代替棋子,在画好的棋盘上进行下棋。只要他们把每一个石子都编码为相应的棋子,区分开每一个石子,并且把每一个石子的编码设定和区分 都牢牢记住,在下棋的过程中能够识别开来。那么,在表意上,这就和真正的棋具没有任何区别。由此可见,能指自身的自然形式是什么样的,对于表意而言,完全是毫不相干的事情。
在把能指设定为自然形式相同的东西之后,这一定量能指单元,抛开意义来说,其本身就完全变成了单纯只是能指单元的量的存在。因为,这里就相当于是悬置了能指自身的一切自然存在,把每一个能指都变成了一个空洞的纯粹标记。
因此,这个等式中的能指单元,就都可以设定为相同的东西。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意义总体,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在规则判定中,并不是一上来,就把整个意义总体和整个竞技过程进行对应等同,然后把单纯的竞技过程转化为由一定量能指组合而成的比赛文本。
恰恰相反,意义总体是被生产出来的,或者说是被创造出来的。预先存在于规则系统中的东西,仅仅只是每一单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和文本一样,意义总体也是在每一次表意活动中被第一次生产创造出来的新品。
因此,规则判定的过程,实际上仅仅只是依据一系列单个能指的意义对应关系(对应关系即规则),将单纯竞技过程的自然形式,分节为一些能指,每一个能指都对应于特定的意义。然后这些能指所对应的一个个意义,被综合构成为一个意义总体。
因此,一定量A和一定量B所共同对应的同一个意义总体,并不是在AB被规则设定出来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是在规则设定这一定量A和B的时候,同时被生产创造出来的。
当规则系统在竞技活动过程上设定能指的时候,按照预先的符码规则系统,这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也就同时出现了。设定能指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生成意义的过程。当所有的能指全部都被设定出来之后,其每一个对应的意义,就共同构成了一个意义总体。
当一个英文不好的人,在阅读一句全是生词的英文句子时,对他而言,这个英文句子完全不表意。因而,对他而言,这个英文句子就纯粹只是一个单纯的视觉自然形式。
然后,他去翻阅英文词典,也就是去参照英语的规则系统。按照这个规则系统,他将其中的某个视觉形式即词形,与该词形在这个词典上的对应释义,彼此之间进行对应等同。从而把这个词形,设定为一个表达了这个特定释义的特定词语能指,同时也就生成了这个词语所表达的意义。如此下去,他就把所有的单词能指和对应的意义,都设定出来了(也就是识别出来了生词)。
但是,仅仅只是把一个个单词各自识别出来,他还并没有读懂这句话(即每一个单个的意义,还并没有构成意义总体)。只有当他从整体上再次回看所有的单词与其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时,才能构成这整句话所对应的意义总体,从而看懂这整句话的意思。到这个时候,意义总体才会出现。而这句话的意义总体,并没有预先设定在词典之中,而是在每一次意义解释活动中才出现的。因此,意义总体是在每一次表意活动中,被第一次生产创造出来的新品。
推导到这一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每一个A和每一个B,各自所对应的意义应该是什么,才能使得一定量A和一定量B,表达出相同的意义总体。
最后,如果你也是对竞技游戏领域有兴趣的人,那就让我们彼此连接,共同推进这项事业的前进。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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