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的后半部分,主要探讨了这个问题:两个不同的比赛文本,能够表达相同的比赛结果意义,其前提条件是什么?在本系列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上(标题所示),这个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位置上。也就是说,这个问题能否得到解答,决定了这个根本问题能否得到解答。
在上篇文章的最后,已经推导出了这个等式:一定量A=一定量B。
①两边的能指单元,在自然形式上,均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因为能指所表达的意义,才是能指的真正本体,而能指本身,作为自然形式而存在的东西,仅仅只是这个意义本体的替身。能指自身的存在状况,并不是看自身的自然形式,而是看其所对应的意义是什么。
②意义不在场,在场的仅仅只有能指本身。因此,在直接的感知呈现上,仅仅只是两个比赛文本之间的相同关系。
推导到这一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每一个A和每一个B,各自所对应的意义应该是什么,才能使得一定量A和一定量B,表达出相同的意义总体。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符码规则下,一定量能指A和一定量能指B,才能表达出相同的意义。
两个一定量能指之间的等同,最基本、最简单的形式,就是一个能指和另一个能指之间的等同。也就是,两个单个能指之间的等同。因为对于符号表意活动而言,符号能指在量上的最基本简单形式,就是一个单独的能指。
2.11 作为表意性的存在,一定量能指即一个文本,和一个单独能指,在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因为一个能指也可以构成文本,单个能指,可以说是文本的最简单形式。即便文本是由一定量能指构成的,那么把这整个文本整体,都看作一个不可分的单独能指,这也是完全可以的,因为能指不是一种自然性存在。
2.12 因此,两个单个能指之间的等同关系,就成为考察的切入点和出发点。即能指A=能指B。通过探究简单形式,来进一步地探究整体的表意世界。
2.13 在这里,还是以100米短跑比赛为例。参赛者A的比赛文本为单个能指A,参赛者B的比赛文本为单个能指B。两个人的比赛时长相同,均为10秒,即能指A和能指B,表达了相同的比赛结果意义。
在这里,每一个能指具体是什么,取决于它是什么符号表意活动。例如它是汉语的交流活动,那么它可能就是一个汉字,也有可能是一个偏旁部首,甚至也有可能是一个韵母单位;如果它是图画,那么它可能就仅仅只是一个小小的色块而已;如果是竞技体育活动,它甚至也可能只是游戏单位的一个微小动作。总之,符号能指的自然形式,是一个真正无边无际的领域。任何能够表达意义的存在,都是符号能指的疆域。
2.21 但是,它与这里的问题是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仅仅只是在于,单个能指之间的等同关系,在于这种关系本身。而无论单个能指具体是什么,都不影响这个关系本身的性质。
在两个不同能指之间的意义等同关系中,这两个不同能指,起着不同的作用。
尽管其中每一个能指,其作为能指,就已经在表达着某种意义。但由于意义是不在场的,所以,两者意义之间的关系,在单个能指当中,并没有直接表现出来。因此,能指A就只有通过与能指B等同,才能表明:自己与能指B表达着相同的同一个意义。反过来也是如此。
2.31 在这个等式关系中,能指A通过能指B,来表现出自身意义的性质和关系,能指B就成为了这个意义关系的表现材料,而这种材料必然是一种能指。这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关系等式中,能指B成为了一个双重的能指:一方面,它表达了自身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又表达了A和自己之间的意义等同关系。因此,可以说,它不仅表达了自身的意义,同时也表达了A的意义,从而表达了这个整体的意义关系。
2.32 前一个能指A,起主动作用,后一个能指B,起被动作用。前一个能指A的意义,处于相对性的位置,即相对意义。后一个能指B的意义,起意义等同的作用,处于同义形式。
这两个意义形式,是同一个意义等同关系的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同时又是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
通过意义等同关系,两个不同能指互相发生意义关系,这两种意义形式,总是分配在这两个不同能指上面。因为不能用一个能指等同于其自身,来表示一种意义等同关系,这仅仅只是同义反复,里面没有任何意义等同关系,这个能指并没有等同于任何东西。
因此,前一个能指A,其意义的性质和关系,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能指B表现出来。因此,能指A的相对意义,要求有另一个与其相对立的能指B,处于同义形式。因为它不仅表现自身的意义,同时也要表现其他能指的相对意义,也要表现这个意义关系本身。它要提供一种表现材料,来表现其他能指的意义,以及其他能指和自己的意义等同关系。
但是,要相对地表现能指B的意义等同关系和性质,就必须把等式倒过来。而这样一来,能指B的意义就成为了相对意义,而不再是同义形式。
可见,在一个意义等同关系中,同一个能指,不能同时具有两种意义形式。而且,这两种形式,是作为两极而互相排斥的。
一个能指,究竟是处于相对意义形式,还是处于与之对立的同义形式,完全取决于它在意义等同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也就是说,它是意义关系被表现的一方,还是表现意义关系的一方。
只有能指A的意义性质和关系,得到表现。通过与能指B的意义等同关系,把能指B当作它的同义能指。在这个关系中,能指B是这个同一意义的存在形式,因为只有表达了相同的意义,它才是与能指A相同的能指。
另一方面,能指A自身意义的性质得到了独立的表现,因为能指A只有表达相同的意义,才能把能指B当作相同的东西。
如果说,一个能指所表达的意义,才是能指的本体,这个能指只是这个意义的替代物。那么,由于意义本身的不在场,在一场比赛当中,其所有的比赛结果意义之间的意义关系,就还没有被表现出来,这个意义关系本身,还没有获得表现它的能指形式。因为一场比赛至少是2个以上的文本生产者(即参赛者),因而至少有2个以上的文本能指。进而,每一个能指自身意义的性质,也就还没有被表现出来。
而在一个能指和另一个能指的等同关系中,就不是这样。两者的意义等同关系本身,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能指自身意义的性质,就通过与另一个能指的关系,而被表现出来。这个意义关系本身,和每一个能指自身意义的性质,就获得了表现它的能指。
在能指A的意义等同关系中,能指B是当作与能指A具有相同意义的能指。在这里,能指B自身,即能指B的自然形式,被当作表现这种相同意义的能指,它以自身的自然形式,表现了两个能指所共同具有的相同意义,也就是表现了两个能指的意义等同关系本身,进而也就表达了能指A意义的性质。
在能指A的意义等同关系中,能指B仅仅只是显示出这一方面,也就是这个相同同一意义的表现,进而是这个等同意义关系的表现。因此,在这个等同关系中,单独的能指B,就独自表现了所有能指(A和B自己)的意义,以及所有能指之间的意义关系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能指B的自然形式,似乎就直接呈现出了不在场的同一意义本身,就直接成为了这个同一意义本身即意义关系的直接代表,就成为了纯意义的存在。
可见,能指B成为能指A的同义形式,在这样的意义关系中,能指B自身的自然形式,就直接成为这个等同关系本身的能指表现。因此,两者的意义等同关系,以及能指A自身意义的性质,表现在单独的能指B自身的自然形式上。
作为自然性存在,能指A和能指B分别是完全不同的感知呈现;作为等同的意义,能指A却是和能指B等同的东西,因而看起来就像能指B。能指A的意义等同关系本身,就这样就取得了一种自然形式的表现,这种自然形式与能指A自身是不同的自然形式。能指A的意义等同关系和自身意义的性质,就通过它与能指B等同,而表现出来。
通过意义等同关系,能指B的自然形式,成为了两者共同意义和意义关系本身的能指形式,成为了反映能指A的意义和两者意义关系的镜子。在能指B的自然形式上,这样表现出来的能指A的意义,具有相对性,是相对意义。
当能指A通过能指B的自然形式,表现出自身与B的共同意义时,它就使得能指B,取得一种特殊的表意形式,即同义形式。
能指A显示出自身与能指B的共同意义,是通过两者的自然形式直接等同。一个能指的同义形式,就是它与另一个能指直接等同的形式。
同义形式的第一个特点,就是自身的自然形式,成为共同意义关系的表现形式。一个单独能指的自然形式,成为不同能指之间的意义关系的能指。
但是,对于能指B而言,这种转换,只有在发生意义等同关系时,即其他能指与它直接等同,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实现。
任何能指,都不能把自身当作同义形式,来同自身发生意义关系,进而也不能用自身来表现自身与自身的意义关系。所以,它必须把另一个能指,当作同义形式,来同它自身发生意义关系。
在能指A的意义关系当中,能指B仅仅只代表两者的共同意义,和在此基础上的意义等同关系。
在这个等同意义关系的背后,同义形式的能指B,有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
也就是说,为什么这个能指B,能够成为这样一个能指,表现了两者之间的整个意义关系,并进而表现了另一个能指的意义呢?是什么东西或者机制,使得能指B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前文所说,决定不同能指之间关系的东西,纯粹只是与其相对应的意义是什么,是怎样的,纯粹只是意义对应关系本身。也就是说,能指所表达的意义,才是能指的真正本体,而作为自然形式而存在的能指本身,仅仅只是这个意义本体的替身。
如果这两个能指,还没有被设定为能指,即没有对应于一个意义,那么它们就仅仅只是两个不同的自然形式:自然形式A、自然形式B。在这里,由于不表意,因此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等同关系。它们仅仅只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自然存在。
这时,B的跑步运动过程,与一个意义X,即10秒的时长,进行对应等同。那么,B就转化为了一个表意的能指,表达了这个意义X。那么自然形式B就被设定为了能指B。
然后,A的跑步运动过程,与能指B进行了等同。通过这种等同关系,自然形式A也就与能指B的意义X,进行了对应等同。进而,自然形式A也就获得了意义X,它也就转化为了一个表意的能指,表达了这个意义X,自然形式A,就被设定为了能指B。
由此,能指A就和能指B发生了意义等同关系,能指A=能指B。能指B就作为同义形式,表现了两者之间的意义关系,以及能指A意义的性质。
在这个过程中,B先是与一个意义X进行了对应等同,从而产生了一个意义对应关系。
然后,通过与B等同,A也就与意义X进行了对应等同。因为X是B的本体,因此A=B,实际上就是A=X。
①符号能指和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就是表意的符码规则。
②对一个能指进行意义解释,就是把这个能指和这个意义,进行对应等同。
4.81 那么,从能指A的视角来看,A=B,就是对A进行了意义解释。因为A=B,实质上就是让A=意义X,也就是把A与意义X进行对应等同。
4.82 而A=B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已经预先设定了B=意义X,已经预先设定了B的意义对应关系。因此,A等同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B本身,而是一个整体的意义对应关系。即A=【B=X】。
4.83 因此,是B=X这个意义对应关系,对A进行了意义解释。
4.84 而意义解释之所以可能,之所以能够把能指和意义对应等同,正是因为依据了预先存在的对应等同关系。这个对应关系本身,就是预先存在的符码规则。
4.85 而既然是B=X让A能够等同于X。那么,对于A而言,B=X这个预先设定的对应等同关系,就形成了A的符码规则。它使得能指A与意义X之间进行对应等同,A=X,从而把A设定为表达意义X的能指A。
在这里,A和B之所以能够实现直接的转换,直接从B=X转换到A=X,正是在于:意义才是能指的本体。因此,只要是表达相同的同一个意义,那么这里的能指,在自然形式上是A还是B,是无所谓的。
如果把这个单独的等式,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表意领域,那么对于这个独立的表意领域而言,B=X,就是这个领域的符码规则。
由此可见,同义形式,实际上就是一个表意领域中的符码规则。它解释着这个领域中所有其他能指的意义。意义关系的简单形式,就是最为简单的一种表意领域;而处于简单形式中的同义形式,也就是最为简单的一种符码规则。
4.91 可以说,相对意义,是被解释的意义;而同义意义,是进行意义解释的意义规则。
因为两个能指之间的意义等同关系,仅仅只是表现了两个参赛者之间的比赛结果关系。而在某些游戏的比赛中,在整个赛事系列中,参赛者就绝不仅仅只是2个。
5.11 在跑步比赛中,往往是2个以上的赛跑选手;在牌类比赛中,参赛选手往往也是2个以上。即便是单场比赛只有2个参赛者的竞技游戏,如果放眼整个赛事系列,那么所涉及的比赛结果之间的意义关系,也绝对是超过2个了。
能指A的意义关系,表现在另一个能指B上面,仅仅只是表现了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因此,也只是使得能指A,同一个其他的能指,发生意义关系。而不是表现能指A,同其他一切能指的意义关系。
与一个能指A的简单相对意义形式相适应的,是能指B的个别同义形式,也就是单个的个别符码规则。所以,在能指A的相对意义表现中,能指B只是对能指A 这一个能指来说,具有直接等同的同义形式。
然而个别的意义关系形式,个别的符码规则,会自行过渡到更完全的形式。通过个别的意义关系形式,能指A的意义关系,固然只是表现在一个其他能指上,但是这后一个能指,不论是什么,都完全一样。
随着同一个能指A,和各种不同的能指,发生等同意义关系,也就产生种种不同的意义关系形式,也就产生种种不同的符码规则,即A的意义关系形式和符码规则。能指A可能有的意义关系和符码规则,只受到其他能指的数目的限制,其他能指均与能指A不同。
这样一来,能指A的个别意义关系和个别符码规则,就转化为个别关系和符码规则的一个系列,这个系列可以不断延长,系列中的每一个个别都是彼此不同的。
现在,一个能指A的意义关系,表现在其他无数的能指上。每一个其他的能指,都成为反映能指A意义性质和意义关系的镜子。因此,现在能指A通过自己的意义关系形式,不再只同另一个能指发生意义关系,而是同整个能指世界,发生意义关系。作为一个能指,它是这个世界的一个公民。同时,这个等同关系的无限系列表明,能指的意义,和用来表现这种意义的自然形式,是没有关系的。
在第一种简单形式,这两个能指能够表达一个相同的意义,可能是偶然的事情。相反,在第二种形式中,一个根本不同于偶然现象,并且决定着这种偶然现象的背景,马上就显露出来了。能指A的意义关系,无论是表现在哪个其他能指上,总是等同的意义关系,总是表达着共同的同一个意义。两个能指之间的偶然关系消失了。显然,有一个统一的东西,在调节着这一切。
每一个其他能指,都在能指A的意义关系表现中,充当同义形式,进而充当一种符码规则。
每一个其他能指的对应关系,现在都成为一个特殊的同义形式,和其他许多特殊同义形式,并列在一起。
①能指A的相对意义表现,是未完成的,因为它的表现系列永无止境。任何可能的自然形式,只要它和能指A表达共同的意义,那么它就为能指A的意义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表现材料,从而这个系列就会延长。
②这个意义关系表现的系列,是由无限多个个别表现形式所构成的,每一个个别表现都和其他所有的个别表现,完全不同,互不关联。
③如果每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都表现在这个扩大的形式中。那么每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形式和符码规则,作为一个无穷无尽的表现系列,都不同于其他每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形式和符码规则。
扩大的形式,其缺点,反映在其中的特殊同义形式中。既然每一个能指的对应关系,在这里都是一个特殊的同义形式,都作为一个特殊的符码规则,与无数别的特殊同义形式和特殊符码规则,并列在一起。所以,只存在着有局限性的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其中每一个都排斥另一个。因而,从符号表意领域的整体来看,每一个特殊的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都是意义关系的不充分表现,都是一种不充分的符码规则。尽管,在这些特殊形式的总和中,能指A的意义关系,获得完全的、总和的表现形式,但是还没有获得统一的表现形式。
扩大的相对意义形式,只是由简单的意义关系形式的总和,第一种形式的等式的总和,所构成的。
但是,每一个这样的个别等式,倒装过来,也包含着一个同一的等式:
6.61 如果能指A与其他许多能指等同,从而把能指A的意义和意义关系,表现在一系列其他的能指上。
那么反过来,其他许多能指,也就必然把自己与能指A等同起来,从而把它们自己的意义和意义关系,表现在同一个第三者能指A上。
因此,把这个系列倒转过来,也就是说,把这个系列中已经包含的相反关系,给表示出来,就会得到一般意义关系形式,也就是一般符码规则。
它们的意义关系形式,进而它们的符码规则,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简单形式和总和扩大形式,都只是使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表现在其他能指上,其他能指的自然形式与这个能指是不同的。
7.31简单形式提供的等式是:能指A=能指B,能指C=能指D......。但是能指A和能指C,各自的意义关系表现和符码规则,是不相同的,正如B和D不相同一样。
7.32总和扩大形式,更完全地把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和符码规则,给表现出来。因为它的意义关系,现在是表现在一切可能的自然形式上,并与它自身的自然形式相对立。与其他一切可能的能指相等同,只是不与自身等同。
另一方面,在这里,能指的任何共同的意义关系表现和符码规则,都直接被排除了,因为在每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表现中,其他一切能指,现在都只是以同义形式出现,都以符码规则出现。
新获得的形式,使得整个能指世界的意义关系和符码规则,表现在同一个能指的对应关系上,这个能指是从能指世界中分离出来的。例如表现在能指A上,因而使得一切能指的意义关系和符码规则,都通过与能指A等同,而表现出来。
每个能指的意义,作为与能指A等同的东西,不仅与它自身的自然形式相区别,而且与一切自然形式相区别。正因为这样,才表现为它和一切能指所共有的东西。因此,只有这种形式的符码规则,才真正使得不同的能指,作为等同的意义,而互相发生意义关系。
前两种形式,表现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或者是通过一个不同的能指,或者是通过许多个能指所构成的系列,这些能指均与它不同。在这两种情况下,使自己取得一个意义关系形式,也就是它自己的符码规则,可以说是个别能指的私事。它完成这件事,不用其他能指来帮助。对它来说,其他能指,只是起着被动的作用,作为被动的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
7.51 相反地,一般形式或一般符码规则的出现,只是能指世界共同活动的结果。一个能指,之所以获得一般的意义关系表现和符码规则,只是因为其他一切能指,同时也用 同一个同义形式或符码规则,来表现自身的意义关系。每一种新出现的能指,都要这样做。这就表明,能指的意义和意义关系,只是这些能指的关系性存在。所以,它就只能通过所有能指之间全面的关系,来表现。因而它们的意义关系形式和符码规则,必须是公认的形式。
现在,一切能指,在与能指A等同的形式上,不仅表现为 在质上等同,表现为相同的意义。而且同时,在意义的量化上,也表现为可以比较的能指量和意义量。由于它们都通过同一个能指,来反映自己的意义量化关系,这些能指量,也就相互反映和比较。例如10B=10C,10B>6D。
能指世界的一般意义关系形式和一般符码规则,使得被单独分离出能指世界的同义形式能指,获得了一般同义形式的性质。其自身的对应关系,是这个世界的共同、统一的意义关系形式,因而也是共同、统一的符码规则。因此,它能够与其他一切能指直接等同,直接衡量其他能指的意义。这个单独的能指自身的对应关系,就当作了这个统一的符码规则,其对应的意义,就成为了统一的意义衡量单位。
这样,这个能指的意义,也就处于一般形式,成为统一的意义单位。构成一般形式的无数等式,使得这个能指的意义,依次成为其他能指所表达的意义,从而使得这个意义,成为统一的意义单位。
同义形式的发展程度,是同 相对形式的发展程度 相适应的。但是必须指出,同义形式的发展,只是相对形式 发展的表现和结果。
一个能指的 简单的或个别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使另一个能指,成为个别的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
扩大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即一个能指的意义关系,在其他一切能指上的表现,赋予其他一切能指,以种种不同的特殊同义形式和特殊符码规则。
最后,一种特殊的能指,获得一般同义形式,是因为其他一切能指,使它成为 它们统一的、一般的意义关系形式的材料,进而成为统一的、一般的符码规则。
意义关系形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它的两极,即相对意义形式和同义形式之间的对立,进而也就是相对意义和符码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
8.31 第一种形式,能指A=能指B,就已经包含着这种对立,但没有 使这种对立固定下来。从等式的左边读起,A是相对意义形式,B是同义形式;从等式的右边读起,B是相对意义形式,A是同义形式。在这里,要把握住两极的对立,还相当困难。
8.32 在第二种形式中,每一次,总是只有一种能指,可以完全展开它的相对意义关系。或者说,它自身具有扩大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这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其他一切能指与它相对立,处于同义形式。在这里,不能再变换 意义关系等式的两边的位置,除非改变等式的全部性质,使它从总和的形式,变成一般的形式。
8.33 最后,后面一种形式,即第三种形式,给表意世界提供了一般的、统一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除了一个唯一的例外,表意世界的一切能指,都不能具有一般同义形式,都不能作为一般符码规则。
因此,一个能指, 处于能与其他一切能指 直接等同的形式,或者说,处于统一符码规则的形式,能够直接衡量其他所有能指的意义关系。这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其他一切能指,都不是处于这种形式。
相反地,充当一般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的能指,则不能具有表意世界的统一的、从而是一般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
任何一个处于一般同义形式的能指,要同时具有 一般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那么,它必须自己给自己充当同义形式和符码规则。于是,得到能指A=能指A,这是一个纯粹的同义反复,既不表现意义关系,也不表现意义内容。
要表现一般同义能指的相对意义关系,就必须把第三种形式倒过来。一般同义能指,没有与其他能指共同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它的意义关系,相对地表现在其他一切能指的无限系列上。因此,扩大的相对形式,即第二种形式,现在表现为同义能指特有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
一般同义形式是意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它可以属于任何一种能指。
另一方面,一种能指处于一般同义形式(第三种形式),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它被其他一切能指,当作同义能指而排挤出来。这种排挤,最终限制在一种特殊的能指上。从这个时候起,表意世界的统一的相对意义关系形式,即统一的符码规则,才获得客观的固定性和一般的规则效力。
同义形式,作为符码规则,同这种特殊的能指和对应意义,规则地结合在一起。这个能指所包含的意义对应关系,就成为了表意世界的统一符码规则,成为解释这个世界中所有能指的意义规则,执行意义解释的规则判定职能。
在表意世界中,即在竞技活动中,起统一符码规则的作用,进而规则判定的作用,就成为了它特有专有的职能,成为了它的独占权。
当然,在这里,统一的一般规则,指的是意义,而并非能指本身。因为意义,才是能指的本体。
同义形式的关键,不在于能指,不在于能指自身的自然形式。这个能指可以替换为任何一个,都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其对应的意义,必须始终都是那同一个。是这个同一的意义,决定了同义形式的存在,而不是这个能指自身是什么样的自然形式。
9.31 因此,真正使得这个符码规则,成为表意世界中统一、一般的唯一符码规则,仅仅只是这个始终同一的意义。因此,这里的统一、一般和唯一性,仅仅只是在于这个同一的意义。仅仅只是因为对应的意义,是统一的、唯一的意义,所以,这个符码规则才成为了统一、一般的唯一符码规则。
9.32 因而,它所对应的意义,在整个表意世界中,就成为了同一的意义单位。即这个世界中的每一个能指单元,都必须仅仅对应于这个同一的意义。每一个能指组合即文本,所对应的意义总体,均是由这同一的意义单位所构成的。
进而,组合成文本的每一个能指单元,也就成为了同一、统一的能指单元。无论这个能指的自然形式是什么样子。
9.33 能指自然形式的无关性,揭示出了意义本身才是真正的一般性所在。同一的意义本身,才是这个真正的统一唯一符码规则。
前面的论证,是以单个能指为出发条件。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文本基本上都是由至少2个以上的能指所构成的。
就这个问题而言,尽管在实质上,单个能指和一定量的能指,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依然可以探讨一下,2个以上的一定量能指,也会推出同样的结论吗?即同一的意义单位。
在这个等式中,5个能指A,和4个能指B,对应的意义总体,是相同的同一个意义总体。5个能指A,每一个各自所对应的意义,共同构成了一个意义总体A;4个能指B,每一个各自所对应的意义,共同构成了一个意义总体B。这两个意义总体,是完全相同的同一个意义总体。
这也就是说,5个能指A各自所对应的意义部分,综合起来,正好就是4个能指B各自所对应的意义部分,所综合而成的整体。反之亦然。
在这个单独的等式中,5个能指A与相应意义的对应关系,4个能指B与相应意义的对应关系,就构成了一个符码规则。这个符码规则,使得这个等式得以成立。
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这样的一个符码规则,是一个个别的、特殊的符码规则。这个符码规则,仅仅只是针对于这个单独的个别等式而言,才成立,它仅仅只是针对于这两个一定量能指的个别意义关系,而存在的。
10.31 在这个符码规则中,有不止一种可能的对应关系。因为其中的每一个能指,其对应的意义部分,具有多种的可能性。它对应的可能是这样的,也有可能是那样的。只要保证5个A和4个B,所构成的意义总体,恰好是相同的同一个,就可以。
这种对应关系的不唯一性,更加体现出了这个符码规则的个别性和特殊性,更加体现出了这个符码规则,仅仅只是针对于这一个意义关系而言的个别性存在。
10.32 因此,个别的形式,会自行过渡到更加完全的形式。
5A=4B、5A=3C、5A=6D、5A=2E........(这里不再写能指)
在扩大形式中,在5个能指A的每一个意义关系中,都对应一套特定的符码规则。这套符码规则,仅仅只是针对于这一个个别的意义关系,而存在的。
①5个能指A的符码规则,是未完成的。因为它的表现系列永无止境。因此,符码规则是无限多的。
②它的每一个符码规则之间,都完全不同,且互不关联。
③每一个一定量能指的符码规则,即每一个文本所对应的符码规则,都不同于其他每一个文本的符码规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表意领域,将会有无数个不同的符码规则体系。但是,这就与竞技游戏相冲突了。因为在竞技活动当中,只能有一套规则体系,来进行规则判定。如果有2套以上的规则体系同时运行,那么竞技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同样地,把每一个个别的等式,倒装过来,我们就会得到一般形式,也就是一般的符码规则。
10.51 现在,整个表意世界的符码规则,终于获得了唯一和统一的形式。
但是,问题在于,作为符码规则的5个能指A,与被规则解释的其他一定量能指,前者和后者中的每一个能指,所对应的意义,依然是不一样的。因为这里是一定量的能指,同一个意义总体,分别对应于不同数量的能指。
并且,如同上面所说的,在简单形式5A=4B中,符码规则的对应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因此,从单个的能指上去看,符码规则依然是不统一的、不唯一的。
但是,在表意世界,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能指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自然性存在,能指并不是因为某种自然性,而成为能指。能指纯粹只是一种设定,这种设定纯粹是形式的和规则的。
10.61 因此,那些与5A相等同的其他一定量能指,可以在其自然形式的基础上,重新设定能指,以使得能指的数量本身,与5A保持对齐一致。因为数量的等同,就保证了每一个能指所对应意义的同一性和唯一性,进而也就保证了符码规则的统一和唯一。
10.62 不过,这仅仅单纯只是在数量上的等同,与能指自身的自然形式无关。数量上的等同,仅仅只是为了保证整个表意世界的符码规则,是统一和唯一的。每一个能指自身的自然形式,完全可以没有任何相似性,只要它们所表达的意义,都是同一个。
经过五篇文章,几万字长篇累牍的论述论证,最终探索出了比赛胜负是怎么判定出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这个原初的问题,经过了多重的符号学转换,最终转换为一个符号学问题。而在这其中,最核心的关键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符码规则,才能够使得两个不同的比赛文本,表达出一个相同的比赛结果意义?
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也就直接回答了这个最原初的问题:比赛胜负是怎么判定出来的?
同一的意义单位,构成了一个统一和唯一的符码规则体系。在这个符码规则体系中,所有的能指,其对应的意义,均为相同的这同一个意义。当比赛过程结束后,竞技游戏的符码规则,就将每个参赛者的单纯比赛过程,设定为一定量的能指单元。
11.21 如果都设定为相同数量的能指单元,即每一个参赛者的一定量能指单元,其单纯的量本身,被设定为相同的量。那么所有参赛者的相同量能指单元,即每一个参赛者的比赛文本,就都表达了相同的同一个比赛结果意义,也就是比赛结果相同。
这是因为,所有比赛文本的每一个能指单元,均表达的是相同的同一个意义,也就是同一的意义单位。
因此,同一的意义单位,才是不同比赛文本,能够表达出相同结果意义的前提条件。进而,它也就是不同比赛文本,能够表达出不同的结果意义的前提条件。
比赛胜负是怎么判定出来的?正是统一的符码规则,依据这个同一的意义单位,将所有参赛者的单纯比赛活动过程,设定为等量或不等量的能指单元,从而使得所有参赛者的比赛文本,表达出相同不同的比赛结果意义。这个相同不同的比赛结果,就是比赛的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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