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伦敦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居住在相当小的区域内,而且到处是拥挤不堪的贫民区。犯罪猖獗,但却没有什么有效的组织来打击它。
那时,一些人的财富越来越多,但也有越来越多的穷人和失业者。早期的旧社会秩序正在瓦解。大都市吸引着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移民,他们寻求就业,但往往没有成功。1748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数以千计的人从武装部队遣散,其中许多人没有机会就业。在城市里没有一个安定的家,也没有维持生机的工作。贫穷和犯罪也因饮用杜松子酒的热潮而加剧。那些不能或不想合法地养活自己的人转而从事犯罪活动,而犯罪活动几乎不受控制。扒手和劫匪在整个大都市里活动,公路响马则利用来往于伦敦的公路。
直到18世纪初,英国还没有一个由国家支持的官方警务系统。像法国已经存在的军警(Maréchaussée)不适合英国,英国人认为像法国人那样是对他们的自由和公正的宪法的威胁。当时,法律的执行主要由公民个人决定,他们有权利和义务起诉他们参与或不参与的犯罪活动。一听到“杀人啦!”或“有小偷!”的喊声,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加入追捕行动。
一旦抓获罪犯,教区警员和守夜人将进行逮捕,他们是国家提供的唯一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人,通常是兼职和当地人。守夜人往往年老体衰,只带着杖和灯。而大多数警员报酬很低,因此没有动力去满足他们的工作要求。
每个教区守夜人都在自己的边界内独立运作,但由于犯罪不尊重边界,许多罪犯逃脱了。
因此,国家制定了奖励措施,以鼓励公民逮捕和起诉罪犯。1692年设立了第一笔这样的奖励,赏金为40英镑,还包括罪犯的马匹、武器和金钱,用于对公路响马的定罪。1720年,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由于刑事犯罪的增加,政府悬赏100英镑给公路响马定罪。
在没有任何有效的犯罪侦查的情况下,找回被盗物品的最好方法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描述犯罪者和物品并提供奖励。人们向线人支付金钱,从17世纪末开始,这种做法被制度化为“抓贼人”(Thief-Taker)。
尽管提供这种奖励可能是一种激励,可以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起诉和将罪犯绳之以法。但政府的努力也增加了私人抓贼人的数量,而不是为了期望有一个好的结果,让受害者起诉实施犯罪的人。
抓贼人变得臭名昭著,与其说是他们应该做的事,即抓捕真正的罪犯并起诉他们,不如说是“将自己设定为受害者和袭击者之间的中间人,收取归还赃物的费用,并利用起诉的威胁使犯罪者受到约束。”
最有名的抓贼人是乔纳森·威尔德,他在当时因谋划抢劫以获得报酬而臭名昭著,于是获得了“抓贼人总管”的称号。他似乎自愿在伦敦的街道上维持治安,将罪犯移交给当局,并就归还货物进行谈判以获取利润。然而,他和他的手下实际上是该地区大多数盗窃案的幕后黑手。如果有人财产被盗,威尔德很有可能找到它以获得奖励,他将确保任何不与他合作的小偷都会送上绞刑架。他的阴谋最终被揭穿,并于1725年绞死在泰本。在他被处决后,有几年时间里,犯罪侦查工作出现了空白。
在这段空白的时间里,执法系统掌握在普通公民和单独的个体手中,国家很少干预。由于腐败和误捕或恶意逮捕的比率很高,治安法官亨利·菲尔丁决定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规范和合法化,因此于1749年创建了「弓街捕快」(Bow Street Runner)。
亨利·菲尔丁来自于一个西区家庭,外祖父是国王法庭的法官。1740年获得律师资格后,他担任了大律师的工作,在西区处理一些小案件。然而,他最初在伦敦成为一名剧作家。但这远非有利可图,所以与此同时,他开始写小说,其中最著名的是《汤姆·琼斯》。
治安法官有即决裁判权,可以对那些认定犯有特定轻罪的人处以罚款、鞭打或送入改造所。在整个18世纪,随着议会通过新的法律,这些具体罪行的数量不断增加。治安法官可以定罪的罪行包括各种类型的恶习、醉酒和各种不守规矩的行为、无证卖酒、周日工作、咒骂、仆人不服从命令、某些类型的小偷、人身攻击和流浪。
在继承了他的前任治安法官托马斯·德·维尔爵士的遗产后,菲尔丁将弓街变成了一个类似法庭的环境,在那里进行审问。审判室占据了弓街大楼的底层,菲尔丁住在上面的二楼。
有时,捕快可能会把一个被指控的罪犯带到办公室对面的棕熊酒吧,那里是一个临时拘留所,也是一个在带到地方法官面前之前可以审讯嫌疑人的地方。方便起见,菲尔丁爵士经常在棕熊酒吧吃饭,因此,如果在他吃饭期间有新的业务出现, 就会在一旁发现他。
关于菲尔丁作为治安法官的工作,现存最早的记录记录在1748年12月的《圣詹姆斯晚报》上:
“昨天,亨利·菲尔丁先生把约翰·萨尔特送到了监狱,他住在科文特花园的弓街,以前是托马斯·德维尔爵士的家,因为他从道尔顿牧师的房子里中取出了一些钱,犯了重罪。”
菲尔丁上任后继承了一支由八十个教区警员组成的部队,他发现他只能信任其中的六人。
他们代表了现有警务方法的正式化和正规化,类似于官方的“抓贼人”。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正式隶属于弓街的治安办公室,并由治安法官用中央政府的资金支付费用。他们在菲尔丁位于弓街4号的办公室和法庭工作,不进行巡逻,而是根据地方法官的授权送达法庭令状和逮捕罪犯,在全国范围内巡回抓捕罪犯。
亨利的座右铭是“迅速注意,突然追捕”。他相信要利用公众,要求人们帮助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还可以向人们通报成功起诉的情况,并警告潜在的犯罪者。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捕快的有效性。1767年,约翰·格里菲斯和另外三名男子乘坐马车返回伦敦时,一伙武装人员拦住了他们,并要求他们交出钱财。马车上的一个人跳出来试图逃跑,结果被打倒在地并遭到毒打。格里菲斯拒绝交出钱包而遭到了枪杀。其他两人没有反抗。在事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内,七名捕快去寻找劫匪,从酒吧和各种线人那里收集信息。两天后,捕快们逮捕了五名男子,其中四人定了罪。三天后,杀死格里菲斯的第五个人被绞死。
菲尔丁认为,之所以需要这种有组织的干预,是因为公民个人很难也不愿意逮捕罪犯,特别是当这些人是帮派分子时——不愿意的主要原因是害怕报复,以及犯罪受害者必须支付极高的起诉费用。然而,这种活动与抓贼人活动非常相似,因此,人们可能认为它与后者一样腐败。
因此,菲尔丁写了一些小册子来为抓贼人活动辩护。他认为少数人的不良行为破坏了这种活动的合法性(例如上述乔纳森·威尔德),事实上,抓贼人在民事当局比较薄弱的地方执行了一项公共服务。
菲尔丁的警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抓贼人的作风,依赖于线人提供的信息,弓街办公室出版的许多小册子和广告都是针对他们的。因此,菲尔丁鼓励收费公路上的守门人和酒馆老板尽快向弓街报告犯罪和违法行为,以便菲尔丁的手下能够立即找到并逮捕罪犯。
弓街捕快的活动合法化的另一个步骤涉及普通公民的逮捕是否合法。菲尔丁明确指出,警员并不是唯一有权进行逮捕的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地方法官签发的逮捕令——公民个人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行动并逮捕他们。
▲弓街捕快在巡逻时使用的早期装备,包括一把原始的弯刀、一套特别制作的仿制的制服:蓝色双排扣大衣、蓝色长裤、黑色毡帽、黑色靴子和为早期军官赢得“红襟罗宾”绰号的红色马甲。
菲尔丁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捕快的经济支持问题。由于没有来自政府的任何直接资助,为菲尔丁服务的人只能依靠国家在罪犯定罪后发放的奖励和找回公民的赃物后其个人的奖励。
另外,许多最初的捕快也是现役警员,所以他们在财政上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尽管如此,问题仍然存在,1753年,菲尔丁的倡议接近失败,当时他的手下已经停止了一段时间的抓贼活动。同年,政府感叹花了太多的钱来奖励,而犯罪率却没有明显的下降,这时才有了摆脱这种局面的办法。
这时,当时的国务大臣纽卡斯尔公爵向菲尔丁征求意见,菲尔丁当即表示同意。在菲尔丁提交给政府的文件中,围绕着弓街警官的活动,菲尔丁的建议在于,除了他自己的治安法官津贴外,还要给他更多的钱,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当然是为在弓街工作的警官提供经济支持,这将使这些人的警务活动远远超出简单的抓小偷。另一个目的是宣传弓街办公室的活动,并鼓励普通公民举报犯罪和提供罪犯的信息。作为一名作家,他是最早呼吁新闻界提供帮助的人之一,他发布了描述犯罪、罪犯和回收商品的新闻广告,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广告将在《公共广告》上发表,正如一些评论家所指出的,菲尔丁兄弟在这份报纸上有经济利益。
所有今后遭受强盗、窃贼等侵害的人,请立即将他们对这些强盗等的最佳描述,连同时间、地点和事实情况,送到亨利·菲尔丁先生位于弓街的家中。
1753年底,政府批准了菲尔丁的提议,并设立了每年200英镑的补助金,这使得菲尔丁不仅可以支持广告和弓街的警官,还可以维持一批稳定的文员,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因此,一种新的治安法官办公室和治安活动得以建立,在亨利·菲尔丁于1754年去世后,由他的兄弟约翰继续进行,他监督了整个项目,并在随后的几年里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菲尔丁兄弟开创了有组织的警务工作的理念。即:警察应该负责预防犯罪,而不是对犯罪作出反应。
1751年,菲尔丁的同父异母的兄弟约翰加入了治安法官的行列,他是他们父亲第二次婚姻的儿子,比他小14岁。
亨利·菲尔丁为指导可靠的警探所做的安排仍在继续,每个人每周支付一几尼,并辅以奖励金。他们叫做“菲尔丁先生的手下”、“治安官”或“捕快”。到1785年,“弓街捕快”一词才开始使用,因为在此之前警官们并不喜欢这个绰号,认为它有贬义。
捕快形成了一个诚实而高效的犯罪调查机构,是伦敦的第一支专业侦探队伍。约翰·菲尔丁刊登广告,鼓励受害者紧急向弓街派出信使,说明详情。信使不仅会得到报酬,而且约翰“会立即派遣一组勇敢的伙伴去追捕”。
奖励信使的承诺(通常是一先令)和在一份或多份报纸上有偿刊登赃物的广告鼓励了这种行为。
因此与早期对抓贼人的看法不同,对捕快的评价一般都是正面的。菲尔丁兄弟的努力将犯罪侦查从受害者的自助转变为对他的团队的依赖。在1750年代,受害者不得不自己动手的审判数量有所下降。在本世纪末,弓街办公室的声誉已经传遍了全国,来自远方的受害者纷纷请求援助。
约翰·菲尔丁带来的一项创新是信息流通。从1772年起,每周都会从弓街向伦敦周围的地方法官和教区分发传单。第二年,在犯罪率高的地区,教区警员进行夜间巡逻,由弓街的警官带领。在1760年代,他说服财政部资助一支马匹巡逻队,以保护郊区道路不受公路响马骚扰。资助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但在19世纪初又恢复了。
此外,他还在弓街办公室进行了另一种创新,这将对刑事起诉的第一个程序产生巨大影响。菲尔丁创造了一个类似于法庭的环境,可以吸引和容纳大量的听众来接受他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长期定期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服务。这样一来,他就把办公室从单纯的治安法官之家变成了弓街治安法庭,在这里,轮流雇佣了几位法官,以保持办公室每天长时间的开放。人们开始认为他们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候,甚至到晚上都可以到弓街去见治安法官。
办公室里的文员和助理进行的主要活动之一是收集和记录有关犯罪和罪犯的信息。这些早期的登记册报告了时间、地点、方法描述、被盗财产的价值、证人(还有他们的地址)或嫌疑人的真实或可能的名字(或假名)。因此建立了一种犯罪数据库,对调查活动很有用。
约翰·菲尔丁成功地鼓励伦敦的新闻界参与并向他们的读者提供关于他的活动的每周报告,从而进一步放大了这一转变过程。
一个全国性的犯罪信息系统不仅在伦敦大都市,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流通,约翰·菲尔丁认为,这将确保罪犯被逮捕并绳之以法,此外,任何打算犯罪的人都会被吓跑。
1792年,《米德尔塞克斯法官法》以弓街为模式在整个大都市设立了办公室。为了应对明显不断增长的犯罪威胁,在1829年大都会警视厅成立之前的几十年里,使用受薪官员来防止犯罪和侦查罪犯的原则已经在伦敦牢固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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