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几乎没有常设专业警察部队的概念。相反,需要把社区组织起来,使他们都有责任靠自己维持和平。例如,在发生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社区发出“喊捉声”(hue and cry),或者大声呼喊,追赶看到的犯罪者,以便将其绳之以法。然后,附近的每个人都应该加入到追捕行动中来。如果他们不作出努力,那么整个社区都要对犯罪负责,并将面临惩罚。
在其他地方,成年男子组织成10人一组,称为“十户联保组”(tithing),小组中的每个人都负责在其他人犯罪时将他们绳之以法。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犯了法,其他的人必须把这个人带到法庭上。为了使该系统发挥作用,制裁措施是,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都要为犯罪负责。这通常意味着向犯罪的受害者赔偿他们的损失。
在英国,有一些人——即郡长(Sheriff)——在一个社区无法抓到罪犯的情况下负责召集人手。他们被授权组建“郡武装队”(posse comitatus),所有15岁以上的人都可以被迫参与其中,搜寻潜逃的人。
十三世纪,在较大的城镇中,为保护财产,发展了一套守夜人制度。守夜人在夜间巡逻,帮助防止抢劫、骚乱和火灾,并向地区治安官报告。
而在村庄,通常会任命一名负责发出呼声的警员(constable)。同时,从1190年开始,就有了验尸官,负责调查暴力和可疑的死亡事件。
那么,很明显,一个没有警察的世界仍然在追捕罪犯,这是有历史先例的。中世纪时期有很多东西,但混乱和暴力的犯罪社会不是其中之一。相反,社区把和平和社会凝聚力放在首位,因此努力确保它们。
如上所见,维护治安和执法在整个中世纪并不是由单一的角色或职业完成的,它有一个具体的演变过程。
中世纪英国的执法和维持和平的制度显然与我们今天的情况大不相同。有时,很难将中世纪英格兰的军事系统与维护秩序和维持法律的系统分开。
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的英格兰,民兵(fyrd)有三项传统职责。它们是军事服务、桥梁维修和堡垒工作。当阿尔弗雷德大帝为了更有效地抵御维京人的攻击而重组民兵时,他利用这些传统,要求所有民兵成员帮助守卫他们当地的堡(Burh)或防御性城镇。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地区将由来自当地郡的人守卫,他们很可能帮助维持秩序,防止城镇中的盗窃或其他小犯罪。
在农村地区,实际上在每个郡和百户邑(Hundred),都有叫做地方官(Reeve)的人。这个地方官受国王或地方法官(magistrate)的委托,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执行军事任务。事实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郡长(Shire Reeves)就是郡长(Sheriff;在美国意思是治安官,英国是郡长)一词的来源——是现代执法中的一个重要术语。
在诺曼征服时期(1066年),民兵制度很快就消失了。虽然农村仍然由各种郡长(他们往往更多的是参与收租,而不是执法)来维持治安,但现在一些重任落在我们喜闻乐见的贵族和骑士身上。
骑士和贵族在理论上有责任保护他们的土地和生活在土地上的人们不受敌人侵害,因此许多罪行会受到这些士兵的惩罚。对犯罪行为的调查肯定很少,所以这时的执法要素并不存在。
另一方面,英国法庭系统是现代执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在这个时期实际上是相当先进的。利用百户邑(Hundred )法庭(基本上是当地的农村社区法庭)、郡法庭(通常是伯爵的领地)以及皇家法庭,法官们举行了所谓的巡回司法(eyre),他们将访问各个地区,解决争端并裁决不同的案件。
对于中世纪的人们来说,许多我们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是通过监禁措施来解决的,而是作为需要在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解决的争端。犯罪者会与社区成员及其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协商解决,这种做法在中世纪的日耳曼语言中叫做“偿命金”(wergild)。通常情况下,这种解决方式会涉及到某种经济补偿,但也会涉及到公开忏悔,而且常常是自我惩罚。
例如,在669年,肯特郡的王子埃塞尔雷德和埃塞尔伯特要么被他们的堂兄埃格伯特杀死,要么被他的一个家臣图诺杀死,以确保埃格伯特对王位的继承。最后,杀死王子们的凶手必须用土地支付给他们的家人,还需要捐赠一座修道院。这两种行为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但也加强了犯罪者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的地位,他们已经错了,所以必须做出补偿,以便重新融入社区。
随着英格兰进入中世纪晚期,这一制度继续经历着一些变化。例如,爱德华一世通过了一些规定地方民兵的军备的条例。其中一些规定可能只是重新采用了他父亲亨利三世的标准,但这也有助于重组农村的征兵工作。爱德华一世需要大量的军队来应对他的众多战争,而将农业人口军事化有助于增加他可以带入战场的装备和(某种程度上)训练有素的军队数量。这也造成了一个额外的后果,即要求当地人再次为自己的保护负责。
在《温彻斯特法令》通过后,要求民兵们再次在该地区有入侵者或违法者时发出“喊捉声”(hue and cry)。这就要求他们在看到犯罪行为时大声呼喊,然后要求他们追赶罪犯,直到抓住为止。这些人本来是在当地郡长的领导下,因此我们可以在这个系统中看到一些维持秩序的民兵制度的残余或复兴。
这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喊捉”制度在诺曼征服后持续了一段时间,但到了中世纪晚期,就需要新的制度。城镇越来越大,这种制度已经行不通了,这些较大的社区不得不任命自己的官员,在不同的地方称为警员(constable)、守夜人(watch)或教区警员(即小警员,见下文),以维持和平。
《温彻斯特法令》尤其值得一说,因为它意义重大。在执法的历史上开启了新的篇章,将执法工作从基于社区的连带责任式的自卫模式逐渐转变为自上而下的警务工作。
该法规于1285年10月由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批准。代表了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较新的诺曼人关于在整个土地上保持“国王的和平”(king’s peace)的想法的融合。
首先,它在城镇建立了“守望和看守”(watch and ward)制度,由志愿守夜人在日落和日出之间执行,作为对城镇警员(1252年根据《武装法令》设立的职位)职责的补充。警员需要将该镇所有健壮男子的名字放在一个名册上,并要求一部分男子每晚轮流执行自愿守夜任务。在夜间,他们的职责是向在街上发现的任何人提出质疑。
想想这句话——“喂!谁在那里?”——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守夜人的形象。
如果守夜人在巡视时遇到陌生人或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义务将其”逮捕"(拘留)到早上,届时他们可以接受地方法官的审讯。
其次,1285年的法规恢复了叫做“喊捉声”(hue and cry)的盎格鲁-撒克逊做法,要求所有公民在被召唤时参与追捕和逮捕逃犯。
第三项措施是“武装法令”(Assize of Arms),它要求每个15岁至60岁的男性持有武器(武器的类型取决于他们的财富),并在危机时刻根据需要携带这些武器。
从《温彻斯特法案》的这一快速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执法服务的轮廓。1285年的守夜人演变成了市政警察部门,保护并服务于城市和郊区。盎格鲁-撒克逊的“喊捉声”形成了服务于无明确归属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治安部门以及我们现代公路巡逻队的基础。
在《温彻斯特法令》中还提到了我们现代职业警察的前身——警员和守夜人。
警员这个名字来自于公元5世纪的拜占庭帝国。最初,它叫做“马厩伯爵”(Count of the Stable),是负责在皇室宫廷中养马的人。
总的来说,他们是从受人尊敬的商人、工匠和店主中挑选出来的,而不是普通的劳动者。
任何一个郡都有两个警员职务。一个教区会有一个警员,并且没有报酬。他的职责是逮捕罪犯,组织集合,监督守夜人(如果有的话),维持宵禁,并支持其他官员,如他们的上司郡长和治安法官。
在13世纪,虽然郡长代表了国王的司法,但郡长是从郡内的知名人士中选出的。换句话说,他们代表了当地的权力结构,作为一种平衡,对抗中央的皇家控制。这是有道理的,因为除了执法职责外,他们还能召集郡武装队(posse comitatus),这些武装人员将由有能力负担马匹、盔甲和武器的地主领导。尽管如此,郡长还是输给了皇家治安法官,他们的职责很快就变成了我们与现代警务相关的职责——进行调查和拘留嫌疑人。
而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于1326年首次任命,协助郡长管理郡。除了作为维护和平的主要角色外,他们的司法角色后来也有所发展。警员由四季裁判所(Quarter Session)任命,成为治安法官的业务助理。警员的任期在三到十年之间,如果他拒绝服务,将面临重罚。被任命为警员的人可以花钱请人代劳,这种做法在16世纪变得非常普遍,这意味着在某些地方,几乎是永久性的“职业人士”在工作。
警员的职能有很多,也很多样。他必须检查啤酒屋的执照,并将可能成为税款负担的不受欢迎的贫民送出教区。流浪汉、小贩或扰乱治安的人将被逮捕并监禁在拘留所里;他们没有制服或武器。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这都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但当任命是“自愿”的,而且他的长期职业也必须同时进行时,就不奇怪为什么警员不能立即发现事件的踪迹了。
警员必须向治安法官报告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状况。他依靠在城镇和乡村工作的小警员(petty constable)提供信息。
在整个中世纪时期,英国的教区警员是最初级的法律官员,他的头衔完全就是小警员。这使教区的职位有别于郡的职位,郡还任命了一名警员,其正式头衔为高级警员(High Constable)。
警员们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并定期向法庭提出报告。
这可能很尴尬,因为小警员发现自己不得不报告,甚至逮捕他的邻居。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在适用法律时经常使用他们的酌情裁定权,并可能因此而与上级当局发生纠纷。然而,大多数小警员在从事全职工作的同时,还尽可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城镇和一些村庄,守夜人在夜间巡视街道。在伦敦,还有两名宪兵队长(provost-marshal),他们的工作包括逮捕流浪者和维持首都周围公路上的秩序。
维持法律和秩序有赖于某种形式的治安。尽管制度上的变革和程序上的创新使各地的政府更加统一、更加专业、更加负责。但到了15世纪,英格兰的强盗、小偷和妓女比欧洲任何地方都多,这种治安系统越来越无法应对不断增长的人口和不断上升的犯罪浪潮。
到了18世纪,警员制度陷入声名狼藉。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当地的犯罪问题非常严重,警员无法应付。很多时候,不得不召集民兵来平息重大骚乱。
到19世纪初,建立一支专业的、由国家资助的、全职的警察队伍的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1800年,格拉斯哥通过了一项计划,将警员和守夜人组织成一支保护城市的队伍。然而,重要的转折点出现在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爵士支持政府负责组织警务的想法。
皮尔认为,由于犯罪率不断上升,特别是在工业城镇和伦敦,因此需要改变警务工作。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现有的大部分抓捕罪犯的方法(治安法官、警员和守夜人)都是无效的,特别是考虑到当时工业、农业和人口的巨大变化。民众抗议的增长使许多人相信,需要一支专业的警察队伍。诸如1819年的彼得罗大屠杀等事件表明,依靠军队来处理公众抗议是有缺陷的。
1829年,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设立了一个民事机构来维持法律和秩序。它被称为“伦敦警视厅”。在这个框架下,设计了一套新的非军事制服,警官们只配备了一根木制的杖来保护自己和维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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