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风云的故事开始于1444年,但真正拉开欧洲近代巨变帷幕的,当属发生在十六到十七世纪,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运动。
在之前的部分我们曾经谈到,在中世纪,国际法受到教会法的影响远甚于世俗法的影响,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主教会对于欧洲世俗世界,尤其是各政治实体的影响力。这种影响既来自于宗教性质的信仰因素,也来自于教会、教宗作为实际控制意大利中部地区以及拥有大量财富的独立封建王国的政治因素。
随着宗教改革的深入,新教势力逐渐与天主教势力分庭抗礼,进而在政治上影响到了欧洲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破碎的世俗政治也开始随着主权理论的兴起而统一起来——从中世纪之王的世界中,前后七百余年的历史跨度并未对于欧洲破碎分散的政治格局产生影响,除了法国、波兰、英国、丹麦、挪威、瑞典、西班牙(卡斯提利亚)与匈牙利等王国在中世纪时期基本完成了领土和政治上的统一,神圣罗马帝国境内、意大利、巴尔干半岛与其他东欧地区仍然支离破碎,而即便是完成了统一的这些国家,在政治上也依然受制于封建制,王国核心在于君主而不在于主权。而1444年开始,一股民族国家风潮席卷欧洲,至游戏结束的1821年,欧洲已经基本上奠定了我们今日可见的政治格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已经具备了充分的社会基础。
随着政治统一进程,欧洲各国在经济贸易制度上也开始改革,从中世纪的自由主义,发展到游戏初期的重商主义,再到中后期重新回归到自由贸易。在十八世纪,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全新理念,法国大革命更是通过拿破仑征服的方式将这些理念扩散到整个欧洲,进而促使欧洲在客观上更快地接纳自由、平等这些直到今日也被视为基本原则的国际法理念。
从学说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欧洲社会的变化——在十六世纪,国际法学者还多数是高级神职人员或者宗教学者,但进入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具有宗教身份的学者已经寥寥无几,取而代之的是受到民族国家君主重视的政治、法律学家。而在游戏中,相比于中世纪更加重视封建领主的个人的奋斗,欧陆风云显然将重心放在了主权国家之上——在游戏中,你将不再扮演某位统治者或者控制某个家族,你甚至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主权者”诸如议会或者人民,你所扮演的是“国家意志”,超越时间和个体而存在。因此,我们得以更好地从整体性视角来观察波澜壮阔的近代历史。
援引某知乎类似问题下答主的巧妙回答——“在欧陆风云中,玩家鼠标轻轻点击对话框,并不是游戏中的某个人做出了决定,而是历史的进程给出了答案。”
从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将《九十五条论纲》张贴在德国维滕贝格诸圣堂大门上,到1648年10月24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宗教改革运动横跨整个十六十七世纪的欧洲历史。可以说,新教的兴起摧毁了教会法律与教皇权威的普世性,也构成了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权威及其合法性的致命破坏——在一个统一的天主教信仰之下,皇帝更容易保持对境内诸侯的控制,而随着北部诸侯改宗,尤其是数个选帝侯脱离天主教体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权威已经在政治层面被瓦解之前就在宗教层面遭到了侵蚀。
实际上,早在十六世纪中期,宗教改革对于天主教“国际法”体系的冲击就已经显现——1555年9月25日,神圣罗马皇帝查理五世同信仰新教的德意志诸侯签署《奥格斯堡和约》,以条约形式确认了三项对欧洲历史与国际法有着重大影响的原则:第一,废除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宗教战争理由;第二,承认路德宗(新教)与天主教法律地位平等;第三,确立“教随国定”原则( Cuius regio,eius religio )。相比于中世纪的教会法,这项和约更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和利益考量,尤其是“教随国定”原则的确立,几乎使得天主教会失去了通过合法手段重新获得对于那些新教地区控制权的可能性。事实上,《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涉及到的宗教条款,就是对《奥格斯堡和约》的重申和确认。历经一个半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天主教会与教皇的世俗权威遭到了严重打击,依赖于天主教信仰的神圣罗马帝国也四分五裂。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格局已经被打破,新的民族国家已经准备好登上历史舞台。
在十五世纪,随着伊比利亚大婚而统一的西班牙完成了收复失地运动并展开了海外殖民探索活动,民族国家的雏形开始在伊比利亚半岛上逐渐展现。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针对穆斯林的收复失地运动过程中充满了对天主教的狂热信仰,并且西班牙王国的国内法律秩序也与天主教教义有着密切联系,但宗教裁判所林立的背后并不再是中世纪那种王权向教权屈服的状况,而是西班牙王权利用宗教因素巩固统治并在国际上确立天主教信仰中坚地位的政治手段。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在1529年,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同葡萄牙国王约翰三世缔结《萨拉戈萨条约》时,其中一个条款就明确规定,两国拒绝承认教皇授予领地的特权。自此之后,中世纪盛行的教皇分封领地制度就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国王运用王权对领土的合法性确认,例如树立十字架或者王室徽章、旗帜。我们可以在欧洲各国的殖民运动中不止一次地看到这样的场景。
天主孝子(划掉)法兰西也开始了它作为统一的集权民族国家的历史行程。在1535年,法国国王弗朗西斯一世奥斯曼土耳其苏丹苏莱曼大帝签署条约,其内容涵盖了航海通商条约应有的贸易条款,也涉及到一系列政治性条款。按照中世纪的标准来看,单纯凭借这项条约,教会就有权将法王进行绝罚。但是显然相比于宗教信仰,法国更加关心地缘政治的得失——这次“渎圣同盟”所针对的就是当时处于查理五世联合统治之下的西班牙与神圣罗马帝国,并试图通过法国与奥斯曼的结盟瓦解强大的西班牙帝国。在弗朗西斯一世写给教皇的信件中,他强调人类利益应当超越信仰——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皆应当团结。事实上,这意味着法国拒绝将宗教信仰置于自身国家利益之上。在不久之后的三十年战争中,我们还能够见到这样务实的做法。
在十六世纪,两位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的学说对于整个欧洲,包括国际法在内,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第一位是意大利人马基雅维利——在欧陆风云4的OST,也即游戏原声盘中,只有一首音乐以人名命名,而这就是“Machiavelli”。这充分说明了至少在P社看来,马基雅维利的历史地位值得特别予以肯定。他的著作——《君主论》与《论李维》,都直接指向极为明确的政治目标——尽管可能是经由完全不同的两种路径——使意大利重归统一。在当时,亚平宁半岛国家四分五裂,治理不善,雇佣兵和外国君主在此横行。马基雅维利由此提出,必须有一位无情地动用一切手段并且致力于国家强大的君主来治理国家,才能实现意大利统一。这种对于政治道德的犬儒式漠视,同现实主义的国际法理念极为相似——摩根索所谓“现实主义六原则”,就是强调排除在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因素考量。而“马基雅维里时刻”也成为了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另一位学者是法国人让·博丹——作为身处统一法兰西王国的政治学家,博丹更注重加强和改善国家政府,并因此在《共和国六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主权理论——他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受约束,针对其人民的永久权力,而这种权力被授予给君主。博丹试图通过这样的理论来反对皇帝与教会权威,促使法国脱离宗教因素的束缚。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主权理论已经成为国家的四项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而主权者之间无管辖,主权平等等一系列国际法律制度基础原则也建立在这一概念之上。
进入十七世纪,最为重要的国际法进展莫过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作为奠定欧洲近一个世纪政治框架的法律文件,《条约》被许多学者成为国际法的起点——尽管这个观点没有根据,但是它确实是国际法发展的里程碑。条约除了确认宗教自由原则之外,基本上就是在处理神圣罗马帝国领土及其政治制度,并且确认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的独立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帝国宪制”,承认神罗境内各邦国的外交自主权,仍然维持帝国皇帝在宣战、媾和、课税和征兵问题上的孱弱权力;禁止神罗皇帝干预选举;割让外奥地利、洛林主教区、波拉美尼亚、不莱梅等地区的领土给瑞典、法国以及胜利的新教诸侯国家。这份条约实际上瓦解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于境内诸侯的控制力,奥地利仅仅是得益于其卓越的外交能力而免于遭到过分削弱。而教皇英诺森十世宣布条约无效的敕令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更彰显了教会力量的式微。而作为天主教国家却果断站在新教联盟的法国凭借对神罗与西班牙削弱一举确立欧洲优势低位,法语逐渐在这一阶段取代拉丁语成为外交通行语言。而英国则由于置身之外而获得了开辟殖民地,发展海上贸易,建立完善金融系统的良机。尼德兰独立后逐渐成为了金融贸易的后起之秀,在国际法方面,荷兰也做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总之,《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几乎为我们展现出了我们今日所熟悉的所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雏形——主权国家独立、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等。因而在欧陆风云的世界中,无论一个国家的政府等级如何——帝国,王国还是公国,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都是基本相同的。不同规模国家之间的外交不再受到政府等级的影响而是受到其国家实力的影响——奥地利作为公国,其影响力仍旧可能强过许多王国甚至帝国。同时,领土主权在游戏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中世纪之王中,与其说国家控制着领土,不如说领土是君主的私人财产,其合法性基础——“宣称”,也来自于君主个人而非王国。唯一的“法理”概念只是从理论上保护了王国对于领土的占有,但并不会对统治造成实际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国风云》的游戏中,任何玩家控制的军事力量或者AI控制的其他国家军事力量都可以在彼此的国土上畅通无阻——似乎不存在“军事通行权”这样的概念。即便是处在中立的国家,其边界和领土也对交战双方开放,允许其经由本国通行。这样的历史在《欧陆风云》中彻底完结——除非结成军事同盟、朝贡或附庸关系,或者单纯取得海陆军事通行权,否则其他国家的领土、港口都是不对其他国家开放的。这恰恰说明,领土主权的理念已经开始渗透,一个民族国家很难容忍其他国家的军队未经同意就在本国出现。而“核心”这一概念,本质上也是对“主权”的具象化反应。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非核心领土,那么该地区就会产生非常高的税收和稳定惩罚,并且容易爆发试图使该地区归回主权国家的林登万运动。这些游戏设计都巧妙地体现了“主权”在欧陆风云世界中的重要性。
在经济领域,重商主义日渐兴起,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培养本国的经济实力并运用关税手段打击其他国家的商业竞争力。1681年,法国颁布了《航海条例》,1651年英国颁布了《航海法案》,由于追求贸易顺差并希望控制贵金属流通,这些法律都要求其他国家的贸易服从本国需求,采用本国商船运输、禁止本国船只向本国进口货物,或者在某些重要的贸易节点遵从该国政府的法令。尽管自由贸易的余晖仍然存在,但在欧陆风云的世界中,绝大部分时间里,贸易竞争和冲突是经济系统的主要基调。各国通过财政和关税支持本国商人占据重要的贸易区,控制贸易流向并希望资金流向本国,货物流向他国。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之间还会宣布贸易禁运,阻止该国货物流向本国,甚至为展开贸易战争。
在《王国风云》中,贸易系统仅仅存在于特定地区(丝绸之路沿线或者共和国的海岸地区),并且对于开设贸易站点的要求更加苛刻,贸易系统的运作也更加简单。在《欧陆风云》中,贸易系统实际上成为了庞大而复杂的外交系统的重要一环,很多国家完全可以依靠强大的贸易能力与收入实现国家崛起。
在战争法领域,随着宗教因素影响迅速衰减,“无理由宣战”已经成为可能。这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马基雅维利现实主义学说以及欧洲民族国家发展的影响——对于君主来说,如果战争能够为国家取得利益,那么没有合理的理由也并不妨碍宣战。从这点来看,欧陆风云对于无理由宣战的允许是符合国际法发展的。另一方面,无理由宣战会带来严重的稳定度惩罚,这一方面来自于“正义战争学说”根深蒂固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和平主义国际法学家的巨大影响。
格劳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之父”,从他富有开创性的国际法学说及其影响力来看,这种评价并非溢美之词。格劳秀斯最早接触国际法完全是偶然——1601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马六甲海峡附近捕获了一艘葡萄牙商船并且将其出售,东印度公司的部分董事认为对基督徒的劫掠是非法的,并对此表示反对。东印度公司向格劳秀斯寻求合法性支持,于是他在1604年发表了《论战利品法》,从海洋法规与国家利益的角度论证了行为合法性。其中《论海洋自由》一章更是成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基础。此后他经历了诸多波折,并由于荷兰的政治斗争而流亡法国。在那里,他于1624年写成了国际法巨著《论战争与和平法》( De Iure Belli ac Pacis )。这部著作广泛地探讨了基于经院哲学、罗马万民法、自然法与近代欧洲实践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且涉及到了诸多国际私法和民法的内容。格劳秀斯在涉及到战争法的部分继承了圣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正义战争理论,并结合自然法学说将其深入阐述。除了强调战争必须具有正义性之外,格劳秀斯还认为战争过程也应当受到规范——屠杀俘虏、烧毁村庄等野蛮行为被认为是违背自然法和教义的,交战双方必须“节制”,也即克制自身的军事武力。这种“节制”并非单纯基于宗教规则,而是建立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世俗制度之上。这一部分的论述成为了后世武装冲突法中有关保护战俘、平民,限制过度使用武力的滥觞。在游戏中,荷兰共和国可以在十七世纪前期招募到一位外交三级的国务顾问,其姓名就是“雨果·格劳秀斯”,P社也是在用这样的方式向这位国际法天才致敬。
相比于前两个世纪,十八世纪的欧洲显现出更加稳定的图景——宗教战争让位于王朝战争以及为了争取利益的贸易战争,并且由此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材料。在这个世纪开始,随着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结束,《乌特勒支条约》确认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原则。法国和西班牙互相放弃对对方王位的宣称权,英国和荷兰加入到条约中,四国共同宣称“基督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以通过正当的均势来恢复”。“均势”被用以指一种政治平衡,也即任何国家都不能过分扩张或运用其权势以至于影响到现有国家的政治独立。在正义战争理论上,均势的存在也使得任意发动战争产生了更多的阻碍——随着主权国家独立和平等逐渐被承认,宗教因素的消灭以及均势的形成,发动战争的合法事由越来越难以寻找。这种依靠“均势”来维系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办法,在十九世纪维也纳会议所形成的“欧洲协调”上显得尤为突出。可以说,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制度设计,或多或少都受到了这种理念的影响。
在地球的另一侧,美国的独立可以说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法实践。从独立的法律基础来看,由于殖民地享有基于依照历史先例和双方间的殖民宪章而形成的自治地位,因而英国在殖民地行使绝对主权的行为——包括超越限度的征税和驻军,都构成了对这种法律地位的侵害。因此可以说与其十三州殖民地是在争取独立,不如说他们是在争取宪法政治框架下的权利保障。在这方面,《独立宣言》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回应。与此同时,诉诸自然法精神的《独立宣言》也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例如国家独立、国家与政府承认、殖民地与宗主国关系等。英国和美国通过1795《英美杰伊条约》确认了战争状态的结束以及殖民地的独立国家地位,在此前后,又有诸多国家通过条约形式确认了对美国独立的承认。北美独立战争作为殖民地脱离宗主国独立的典型范例,对于之后的非殖民化进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二战之后大量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其中都能看到美国的影子。
在条约法方面,十八世纪的条约法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的地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宗教因素的消失——在中世纪,条约不但存在着宣誓条款,还会受到教会的监督;在十六世纪前后,尽管这种监督已经大为削弱,但是宗教话语仍然广泛存在于条约之中。到了十八世纪,通过宣誓确认条约效力的行为已经极为少见。自此之后,上帝只存在于条约的礼仪性前言部分,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正文部分;此外,“最惠国待遇”这样一项存在于古典时代的概念因为商业贸易的发达而被广泛应用。在《乌特勒支条约》之外,英法也签署了新的通商条约,并且赋予对方现代意义上的“最惠国待遇”——每一缔约方都享有其他缔约方享有的所有优惠待遇。而在条约内容上,1784年《普鲁士-美国条约》充分体现了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欧洲文明在人道主义方面的成就——条约由深受启蒙思想浸染的腓特烈大帝签订,赋予了双方国民“完全的良知与信仰自由”,确立了在可能发生的战争中的一系列人道主义待遇,包括提供战地救护、保护妇女儿童,保证交战区双方国民正常生活,废止私掠捕获证书。其中的许多条款与精神在一个世纪之后也为《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所借鉴。
中立国制度——尽管在欧陆风云的游戏中没有得到特别的体现——仍然在这个时代产生了巨大的进步。一方面,俄国、瑞典、丹麦等国家在1780年发表声明,宣布组建一个武装中立联盟,声称交战国封锁海域内,中立国仍然享有航行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联盟成员将动用其海军力量为中立国上船进行护航,使之免于交战国的拿捕。尽管这个联盟本身没有太大的成就,但是中立国在交战水域的航行自由却被国际法继承下来。与此同时,1794《美国中立法案》也为中立国制度贡献了相当多的智慧——它详细地规定了美国的中立义务,包括禁止美国公民在交战国服役,禁止为交战国提供武器装备,禁止为其船舶提供补给等等。
在1789年,随着FLAG之王路易十六在日记中写下“今日无事”,法国大革命开始对欧洲乃至世界历史产生影响。1795年,国民议会议员格雷古瓦主教向议会递交了著名的《国际法宣言》( declaration du droit des gens )——这一文件意在同《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比肩——宣言确认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每个国家的主权平等且不可转让,每个国家享有决定其政府形式的权利,放弃战争与征服他国权利,承认不干预原则。尽管这份文件最终被国民议会拒绝,但是它的诸多条款已经高度近似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民族自决、主权平等、不干预内政、禁止使用武力等等。国民议会本身也在这方面诉诸自然法并试图创造出更加符合革命精神的国际法制度——在阿维尼翁的合并问题上,国民议会采取全民公决方式来决定是否将这块教皇属地纳入法国版图。这是一种划时代的做法——毕竟在当时,普鲁士君主还在将他的士兵当做财产卖给其他国家。我们很难具体衡量法国革命对于国际法的影响——但毋庸置疑的是,革命所发展出的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崇高理念,对于在十九世纪消灭那些在中世纪时期极为常见的贩卖领土、臣民的君主交易起到了巨大作用。
欧陆风云结束于1821年——在十九世纪的最初二十年与游戏的最后二十年中,拿破仑战争的扩散与结束无疑是对国际法影响最大的事件。在拿破仑控制欧洲大陆的十余年间,国际法规则遭到了明显的破坏——如果不考虑他在传播革命思想方面间接的积极作用的话——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大陆封锁”,一套针对英国的贸易禁运体系。在这套体系中,那些身处欧洲大陆的中立国摄于法国的权威,只能切断和英国的合法贸易。与此同时,1804年法国从中立国巴登绑架当甘公爵回国并加以审判的做法也对于中立特权构成了侵害。1806年,在法国的干预下,神圣罗马帝国正式宣布解散,弗朗茨一世也宣布退位。在法律上,神罗管辖内的数百个政治实体在一夜之间获得了真正的主权国家地位——当然,这种独立地位并没有维持多久,莱茵联邦的成立很快使得大量的邦国、自由市成为法国的附庸国。
随着拿破仑在滑铁卢被彻底击败,1815维也纳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为欧洲确立了近半个世纪的政治格局。神罗废墟之上的普鲁士联邦的主权地位被承认,奥地利、英国、普鲁士、俄国作为“四国同盟”成为支配欧洲大陆的核心力量。同盟决定采用会议外交方式来维系欧洲大陆的政治平衡——这就是著名的“欧洲协调”。与此同时,在宗教和人道主义影响下,《最后议定书》还涉及到打击奴隶贸易的条款。尽管英国本身通过三角贸易完成了资本积累,但是进入十九世纪,英国政治家确实在废止奴隶贸易领域做出了不可否认的卓越贡献。维也纳会议还涉及到外交人员等级制度,其分类沿用至今。
如果需要对于欧陆风云中的国际法做出简单的总结,“上帝退位,国王加冕,主权崛起,人权勃兴”应当是比较合适的答案。欧陆风云700年间的国际法发展,对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都产生了长远影响。许多我们今日熟悉的概念、理论、学说,都来自于这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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