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4号,有个名叫“李跳跳”的APP在公众号宣布,因为收到“大厂”律师函并声称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李跳跳”APP无限期停止更新。
李跳跳是个什么软件呢,它在安卓手机上帮用户跳过各种APP的开屏广告的。
说到软件开屏广告,现在绝大多数手机APP都有这玩意。不知道大家对它是什么看法,反正我是非常讨厌的。我开一个软件不能直截了当地去完成自己的目的,还要费力去找广告上的小小“跳过”按钮。更有一些丧心病狂的厂商,开屏广告设置“摇一摇”即跳转或者下载。而且这个“摇一摇”根本就不需要摇,只要手机有倾斜或者轻微移动。它就着急忙慌地打开别的程序或者帮你下载东西了。一不留神,自己手机里就满是莫名其妙不请自来的垃圾软件了。
这个李跳跳呢,它的原理就相当于你在打开别的APP的时候,帮你直接点了开屏广告的“跳过”。软件启动快了,用户省事了,也不给臭名昭著的摇一摇机会了。而且不存在用技术手段去破坏或者妨碍广告显示的情况。只是在得到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帮忙点了下“跳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的第四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李跳跳害怕的,只能是“其他妨碍、破坏的行为”这种口袋兜底条款的滥用。
现在不止李跳跳啊,同样帮助屏蔽广告的APP“叮小跳” 和“一指禅”,也同样因为收到了律师函而宣布停止运营。更明确了发律师函的公司就是腾讯
但是这个事儿,从逻辑上就很好笑。手机用户选择装这种帮助跳广告的软件,自然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李跳跳就是一个很好用的工具。
结果现在那帮贴小广告的软件不干了,反过来告用户手里清理广告的工具不合法。
甚至这个原告竟然还是腾讯。众所都周知啊,电脑上你自己腾讯管家里还有屏蔽弹窗功能呢。是不是先收一收,把自己屁股洗干净。咱们再来谈这个事儿?
贴小广告的被保护,撕小广告的被打击,这事是不是不太对。
但是呢,从现实层面上讲。李跳跳们确实也是不得不停。
我一看到这个新闻,最先想到的是前两年的另一个案子。就是大牛助手因为提供虚拟地址给钉钉打卡功能。CEO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了五年六个月。
这又是个什么案子呢?也是众所都周知啊,阿里的钉钉,就是给各个公司,各个“资本”们,提供各种“管理”员工的工具的软件。
我非常荣幸地没有真正享受过这个软件。但是因为办案需要,对它还是有一定了解的。
很多公司的打卡签到,需要读取手机定位。你手机到了公司所在地了,才能打卡成功。大牛助手,就是经手机主人操作,提供一个虚拟地址来完成这个打卡签到的
然后法院就说大牛助手这个软件,干扰破坏钉钉的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去吧你。
你说有这么个案子,李跳跳们的人接到律师函的瞬间会不会有一丝害怕。他提供个虚拟定位就得去坐牢,我帮用户点跳过是不是没什么两样啊。那当然是溜了溜了。
甚至就算不提刑事问题,就算这个事儿民事上也是李跳跳们稳赢
李跳跳们也还是没有办法。因为大公司只要想合法的整开发者,也没人拦得住。
因为大公司只要想,就能在案子必输的前提下依然起诉别人,然后申请查封被告财产。然后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程序,拖延审判时间。小公司和个人,被查封几千万财产,一封封个两三年。
不认怂你这公司就死呗,反正诉讼成本大公司担得起。掐死竞争对手才是最重要的。
而且这种网络侵权案,立案的法院在侵害人所在地也行,在侵害发生地也行——也就是所有有网络的地方,在被侵害人所在地也行。
那么下面的剧情就是:至高无上的南山必胜客,将回到它忠诚的南山。
而且,就抛开小公司不谈,这种案子在本身意义上也关系到每一个个人。
写这篇稿子的时候我突然有了一个开悟:就说大牛助手和钉钉那个案子。一个刑事犯罪,一定是一个主体,也就是人或者公司,为了达成目的,采取了(违法)行动。
那么实际上利用大牛助手作为工具,去干扰钉钉“正常”运行的,其实是用手机打卡的员工。应该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是每一个改过自己手机定位的人。而提供大牛助手的CEO呢,顶多只是一个帮信罪而已嘛。
《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和其中的第三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那么李跳跳们和大牛助手它们只是一种工具,提供给用户是自己选择性地用,根据自己的需求去用的。
是手机用户个人去屏蔽自己不想看的广告的,但是用户又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员工个人去改定位打卡的,法院却是在认定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的前提下,判了CEO刑。
但这个事这么引申开来就太可怕了。现在这么多案例体现出来的问题
是不是只要手机安装了某个程序,该手机就成为了公司的专有领域;是不是厂商做出了产品,它设计的功能就一定要确实地实现;是不是公司想收集获取的信息就一定得真实的得到。
是不是我利用工具为自己寻求便利和保护时,就犯法了。是不是普通人就应该成为资本增殖的耗材和燃料。
在大企业无限侵犯个人隐私、空间、时间的现在,在对大企业越线行为监管和惩罚不到位的现在。就用法律大棒打击普通人,是不是在拉偏架。
那我们在这里再开一点脑洞,把矛盾再归谬夸张一下。就是很多乌托邦和赛博朋克题材的作品都讨论过的主题了。等企业精准投放的广告你闭眼不看都是犯罪的时候;等你不提供个人信息给企业就是犯罪的时候。说什么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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