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是对于霍布斯《利维坦》一文第一章到十七章内容的自我理解。我将着重论述第十三章到十六章内容,并且给出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答案。诚然文章会出现不可论述的地方,我自然会回避某些不应出现的内容。而在短短的四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被“极端化”的人与人的交互关系,即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关系。然而,本文的论述目的不在于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本文可以作为我自我的反思,我从霍布斯对于隐藏于文中的对于“信任”一词的解读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倾佩。而这种醍醐灌顶之意使得我不得不提笔总结出他的论述,并且通过媒体传达到在看文章的你的手中。而本文献给支持我的你。
提示:本文并非单纯介绍霍布斯的观点,其中包含个人解读。我将会在我提出个人见解时,做适当标记作为提示。
诚然,我们可以单刀直叙地进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但是我不得不首先给出相对枯燥的背景介绍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霍布斯会如此论述。
在欧洲进入近现代之前,在我们所知晓的政治之前,西方社会处于神权的指导下(我并非有任何贬低之意)。当我们尝试勾画一个神权统治的版图,我们当然知晓,在万物之上,存在一个神,一个全知全能并且拥有完美道德的神。在神之下是宇宙,而这个无限的宇宙当中,人类被赋予了最为特殊的能力,及可以理性思维(reasoning)的能力,于是乎在这个阶级划分明显的世界观当中,人类成为了拥有统治性的物种,而在人类之下则是没有理性的动物,植物,以及无机物质。
这是一个最简单版本的中世纪人对于世界的理解。当然我们似乎可以提出问题,人们对于宇宙的理解为何与统治挂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一个简易的类比。在宇宙之中从上帝到我们所见的无机物质,都有着清晰的定位。而中世纪因为缺乏对于物质世界的观察,经院派的神学家提出了一个相当“完善”的对于人统治的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去观察天文,以及所拥有的圣经文本,去逐步靠近上帝的意志,以此来获得对于我们统治自身的灵感。而借助了古希腊哲学的帮助,他们勾勒出了属于人的“完美”类比。
位于统治最顶层的,是为拥有美德者。而层层往下走的是越来越“普通”的人。对于“普通”一词,大多定义为“拥有更少美德的人”,换句话来说,是跟随着人原本的欲望(性,获取食物,获取单纯快乐)而遮蔽的美德的人。而这种类似于“哲学王”的统治理论因其稳固的持续了长达几百年,及中世纪欧洲。直到近现代哲学家们的出现,及笛卡尔等人,对于宗教与古希腊哲学相辅相成的世界观的挑战,才动摇了这稳定千年的认识论根基。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我们按下不表。
霍布斯作为机械论者抛弃了大段的对于神权的描述,而在利维坦的第一章中,他就指出,人的所有行为都可以被概括为“motion”即运动,从微观到宏观的运动。当然,霍布斯简单的对于“分子”的运动并不能全面概括人的思维和所有运动,但这种远离上帝的描述在当时的社会上是非常具有争议的。
从对于所有运动的描述,霍布斯进一步分析到,人只拥有一种道德(或者说行动准则,即我们为何以我们行动的方式行动的原因),即“趋向于我们的欲望,与趋向于获得欲望的行为”而这里所指的欲望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即那些中世纪神学家所不屑的人类欲望(性,获取食物,获取单纯快乐)。
于此,我们可以正式进入霍布斯对于人们自然状态的描述。霍布斯论证到,在还不存在现代(1651)人所认识社会时,我们的生存状态是极端险恶的。但是这种险恶并非单纯来源于自然本事,而是存在于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
从最先霍布斯所得出的道德,即行事准则。霍布斯论述到,人天生具有全部的权力(Right)。而这种权力体现在我们有资格满足自身的欲望。例如,当一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他有权利去取下一颗苹果树上的果实来充饥。当然论述至此,我们并没有看出任何问题,因为摘取苹果而消化它来充饥这个行为本身是对于我们名为“饥饿”的欲望的满足。但这时,如果出现另外一个人,例如当A在摘取苹果时,B出现了而恰巧这棵苹果树是B栽培的。那么A与B必定会因此产生矛盾。因为在没有B的同意下,A擅自摘取了B的劳动成果。但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可以被证明的。即便一个人的行为会侵犯到其他人,这种侵犯本身并不会构成任何“不正义”。正如同该段的写在最先的结论,人天数具有全部的权力。即便是任何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人,这种行为本身,在自然状态中,并没有什么不妥。
然而如果人存在于这种世界当中,霍布斯认为,我们将会存在于永无止境的战争当中,因为每个人都有杀死反对其利益的人的权力,正如他所下的结论那样.
“因此,在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時期所產生的一切,也會在人們只能依靠自己的體力與創造能力來保障生活的時期中產生。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而人的存在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与短暂的”。
因为我们对于这种生存的恐惧,霍布斯认为,我们会开始去寻找另外一种生存的方式。而这种生存方式脱胎于我们对于自然法的理解。霍布斯总共列举出了十九条自然法,而我将着重论述其中最为重要的三条。
1.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该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便会寻求并利用战争等一切有利手段达成和平。
2. 在别人也愿意这么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力;
(在论述开始前,我必须明确指出,霍布斯认为的自然法并非“天赋”的律法,即,人并非天生便知晓其存在的,我们必须使用理性去理解其存在。)
对于第一条自然法的理解,似乎并非难事。对于任何存在于自然状态的人而言,长期存在于对于战争与死亡的恐惧当中,人都会产生对于和平的渴求。然而这种对于和平的期望并无法在自然状态当中做到。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尽管在自然状态中,我们依旧可以享受暂时的和平,但这种和平并不能使得人获得远离战争的安宁。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都拥有为满足自己欲望挑起下一场战争的能力,而如果每个人都有能力去杀死其他人,那么每个人都会生活于恐惧当中,因为暂时的宁静随时都会被打破,于是乎,为了永久的和平,人们自然会得出第二条自然法,即“我们会为了达成和平进而放弃那些阻碍我们通向和平的权力。”
相较于第一条自然法,我会对第二条自然法进行详细阐述。当每一个人都渴望和平而非战争时,我们会自然发现,导致我们处于“人与人之间战争”的导火索,便是我们拥有的权力。正是因为每个人拥有对于一切的权力,才导致我们可以做任何我们想要做的事情。于是乎,为了脱离自然状态,我们不得不放弃某一些权力。例如,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剥夺他人财产的权力。正是因为我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财产,所以没有人愿意继续播种,因为他并不能保证自身的劳动成果可以被自己享受。再或者,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等。这是因为这些权力的原因,导致人与人只能陷入无限的猜疑与战争。于是乎,霍布斯认为,如果我们想要从自然状态中脱出,我们必须要放弃这些权力。而且每一个想要从自然状态逃脱的人都应该如此做。而这种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以放弃自己一部分权力而达到和平的方式,正是霍布斯所理解的契约的定义。
当我们拥有了这种契约作为逃离自然状态的方法,则我们自然会得出第三条自然法,及遵守这些契约。因为如果任何人违反了他们自己签署的契约,则每个人都回到了自然状态,因为我们无法继续去信任除自己外的其他人是否会继续遵守契约。
当我们已经走马观花式地审视了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后,我将提出我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并且给出为何自然法对于我们离开自然状态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当我们尝试理解自然状态时,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人们为什么会进入自然状态而不是相互信任来达到合作完成自己的目的?
我将论述为何自然状态下存在永不停止的猜疑链。
人们为何需要利维坦来保证我们的生存。
对于猜疑链的论述,源自于我先前提出的自然状态的描述。霍布斯提及到,尽管人们能够享受短暂的和平,但是没有人能真正体会到和平的降临,因为每个人都处于对于他人再次发起战争的恐惧当中,如果举出近现代的例子,我们可以考虑生活在冷战阴影中的美苏两国的状态。冷战之所以称为冷战便是因为双方都持有可以毁灭他人的武器,而只要有任何风吹草动,战争便会打响,带来惨重的伤亡。
而唯二的解决方式便是一方的毁灭或是双方放弃核威胁的权力。令人感到讽刺的是,现实社会似乎与霍布斯所言完全相反,更多的国家正在加入这个零和游戏,但却保持着诡异的平衡让人完全意识不到霍布斯所言的危险的存在。抛开关于核弹的论述,霍布斯认为只有通过我们对于自然法的认识,人们才能达到永久的平衡,即相互信任,继而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力来达到真正的和平。
然而有趣的一点是,霍布斯似乎在某种信任与自己免于伤害之间达到了平衡,继而打破了相互猜忌的无线循环。让我们假设现在有两人用枪指着对方,如果撇去其中一人反应上的优势,这个情景只能导向一个结局,即任何一个人扣动扳机都会导致两人的死亡。当然,在面对死亡的时候,任何人都会极力阻止其发生,于是乎,我们假设现在有两人,Spike和Vicious正拿着枪指向对方。而对于死亡的畏惧使得两人不得不签定下某种口头的契约,即“如果你放下枪我就放下。”而对于这种契约的执行却似乎体现出某种信任关系,一种被恐惧死亡所强迫的信任产生与两者之间(如果我们不去考虑这是动画,而某一方出尔反尔的情况)。当然我们不能苟同这种信任是某种美德,但诚然这是一种非常精妙的打破猜疑链的方式。于是乎,霍布斯论述到,任何位于自然状态的人必须要通过信任他人,即遵守自然法的方式来打破猜疑,创造达成和平的可能性。
但抛弃猜疑链似乎还只是达成和平的第一步,霍布斯接着论述到“任何口头上的契约,如果没有威胁将无法维持。”在Spike与Vicious的例子中,我们有着直接的威胁,及对于死亡的恐惧。然而在更少具有威胁的例子中,例如我去要求他人今天给我食物,而明天我将我自己得到食物返还给他,我们似乎找不到任何理由某种威胁可以促使他愿意和我达成契约,因为我可以背叛契约并且并不受到任何惩罚。
为此,霍布斯提出了一个论述,即每个人应该将大部分的权力,即除开维持生存之外的权力转让给一位君主,而当我们创造出这么一位君主并且我们执行了他全部的命令时,我们便以人类的能力创造了一个“怪物”,一个利维坦,一个在圣经中记载的巨兽,一个可以抵御任何威胁的共同体。
当我们创造了利维坦后,任何人与人之间的猜疑与斗争都将结束,而转让权力的人都将会被利维坦所庇护。例如那个不愿给我食物的陌生人,他将会愿意与我签订契约,因为他明白如果我不遵守我承诺的契约,利维坦将会惩罚我,它会夺走我全部的食物,或者使得我承受牢狱之灾。但似乎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何因为食物这一件小事,我就要遭受这种折磨。霍布斯认为,如果我存在于利维坦当中,但我做出了违反契约的行为,这则代表着我自愿放弃了成为利维坦一员的权力,而放弃这种权力则使得我回到了自然状态,那个“孤独,贫困,污秽,野蛮与短暂的”状态。于是乎利维坦内的任何人都可以像对待自然状态的人一样对待我,于是乎,才会有我所说的惩罚。但也正是因为这种惩罚,那个陌生人才会愿意与我签订契约,因为他知道不去履行契约所带来的代价,远远大于履行契约的代价。
霍布斯对于信任的论证与君主的论证对于现在政治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我唯一在此能说的,也是洛克对于霍布斯的君主的质疑:我们是否需要给利维坦以成为怪物的权力?
Hobbes, T., Martinich, A. P., & Battiste, B. (2011). Leviathan: parts I and Ii. Peterborough, Ont: Broad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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