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个人的一些原因,这个专题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更新了。持续至今的疫情造成的冲击令一些生活的转变来的猝不及防,在能把这些转变适应好并重新捡起这个专题的更新的时候,我也未曾能想到已经过了这么长一段时间。
我之前已经在这篇文章里提过一句相关的内容,当然也曾经提过可能会写一篇文章对此进行一定的说明。然而当真正上手去做的时候,才发现就算试图做到尽量准确和简洁地对版权和CC协议进行介绍,不牵扯太多艰深的内容本身就是一项不小的工程。因此,这项三次元的工作将会分为数篇文章进行(其实就是我也不知道到底需要几篇),并且这些文章和基金会的故事和宇宙是几乎不会有任何关系的,对这一专题感兴趣的读者烦请见谅。 同时,以我的学识想要试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系统性介绍确有力有不逮之处,因此这一系列文章也同时将是我一边学习一边写作的结果。虽然我希望能尽量做到准确,但如果有错漏之处,也烦请各位读者见谅。
这一系列的文章将计划从版权的起源、版权的国际性保护演变、我国的版权保护、CC协议本质以及版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浅显地谈一谈,希望我能和各位读者一起把这个系列坚持到最后。
如果我们以现在的中文语境来谈“版权”这个词,进行文章写作的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概念:这是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然而如果细问之下,“版权”这个词是如何从字面义链接到我们的这种普遍认知上,恐怕就未必有那么多人能答上来了。与之相伴的或许还有另一个不那么起眼的疑问:在现在的中文语境里,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概念是基本等价的,那相比起字面义简洁明了的著作权,为什么我们会用这个外观晦涩的“版权”?
那么,我们换一个语言维度来考究“版权”这个词的话,如果大家对出版物封面或者封底的小字有所留意,就能注意到“copyright”这个词,即英文的“版权”。直观来说,这个词是“copy”(复制)和“right”(权利)的合成词,其核心意义是“复制权”。那么,这里的“复制”所指的对象又是何物?
事实上,这里复制的对象并不是我们现在通常所想的“作品本身”,而是指的是作品的“书版”。
自印刷术发明之后到现代打印机发明之前,不论是活字印刷还是非活字印刷,最终都要将每一页的文字制成一块“版”,然后在版上施墨,最后将文字拓印到纸上完成一页书的印刷。由此,“版”这个词和“作品”之间就生出了很多超越物理意义上的“书版”的衍生词,例如我们在游戏领域常用的“版本”一词(如果这个词前面加个“退”,TCG玩家就会晕过去,前面加个“逆”,MOBA玩家就会气抖冷)。
还有“出版”一词,本意指的是“做出书版”,也就是完成了书籍的大规模复制印刷的准备,在法律术语之中,出版指的是面向公众进行大规模作品复制的行为。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版”同时承载着“书籍原型”(当然,在现代早已经不限制于书本)和“对作品大规模复制的先决条件”的两重意义。也正是因此,“版权”这个词作为描述“作品的复制权”的用语是很贴切的,书版的复制目的,让复制权也同样成为了版权的核心。
但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仍然不能解释版权现在承载的“著作权”含义的现象。原因也很简单:历来对作品完成出版工作的,几乎都不是作者本人。我们似乎从来都没有听说过古代的剧作家、小说作者、诗人、史官等等会亲自去雕版、施墨、印刷。印象之中,作者只管用笔去创造书写(或许再加上一些白衣飘飘的潇洒印象),和印刷术这种技术活和体力活是毫不沾边的。这样的直觉似乎在告诉我们,版权和作者之间并没有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亲密无间,它们之间仍然有一段等待填补的距离。
那么,我们姑且带着这一直觉上的疑问,把目光投向16-19世纪的英国。
事实上,我们直觉所指向的方向是对的。至少在最初,“版权”确实不是一项属于作者的权利。在制度的起源最初,“版权”这个词和我们今天所认为的内涵有很大的区别。为了避免麻烦,下文仍然借用这一词语进行描述,但其内涵将与我们“作者的保护性权利”有所区别。
然而,跨越权利之间的桥梁究竟在何方?这需要我们重新将目光投射到历史之中寻找。
如果我们对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有所了解,那么一种名为“抄书匠”的职业在这段历史的边缘时隐时现。在印刷术尚未普及的年代,书籍的复制是一项劳心劳力的工作,一本字体优美抄写流畅又无错漏的书,是只有付出了高代价的贵族才能拥有的身份象征。更有甚者,据传闻所言,一些抄书匠的指骨将会在抄写完成后被砍下并装饰在书籍上,以表明这本书籍的独一无二之珍贵。然而,这从另一个侧面凸显了问题所在:书籍和知识的传播受到了客观条件的极大阻碍。这一现状,在印刷术从东方向欧洲扩散的浪潮之下得以改变。
在1476年,当时主业为呢绒商人的威廉·卡克斯顿首次将印刷出版业带入了英国,同时还依托着他的这一产业,对英国国内进行了相当部分作品的译介工作。也因此,威廉被尊为英国的“图书出版业之父”。以此为标志,印刷出版业对英国内部的手工抄书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事实上,印刷术所到之处,这样的冲击和替代是历史不可避免的选择),同时这也为书籍和知识的快速传播缔造了客观所需的现实条件。对书籍和知识巨大的需求和巨大的市场在客观条件不再受到阻碍的同时产生,而对此进行迅速的抢滩登陆,则是各路商人们敏锐的直觉所在。
但是,能对这块蓝海迅速抢滩登陆的并非是英国本土的出版业者。整个15-16世纪,英国本土的出版业扩展并不顺利。与之相对的,欧洲大陆更为成熟的出版业者盯上了英国这块肥美的蛋糕。“英国是欧洲大陆印刷商和代理人的有利可图之地”是当时真实的写照。然而伴随着这种倾销式的书籍输入,英国失去的并不仅仅是出版业市场的经济效应,伴随欧陆书籍一同输入的同时还有欧陆的天主教信仰,书籍成为了冲击英国上下宗教观念,进而影响到国家整体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
有鉴于此,1534年,当时在位的亨利八世给予了英国本土出版商禁止书籍进口的权力,这在事实上造成了英国出版业市场的国内垄断。尽管如此,这种“有限竞争市场”的情形也未能维持多久,1556年,在位的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自由,推出了由皇家认证的“出版业公会”制度——非由王室御准的书商不得参与书籍的出版印刷,同时非得御准的书籍也不得出版。
在这种现状下与之相伴的,如何分辨书商的出版业地位,或者说如何分辨书商是否拥有“出版的权利”成为了一个现实的管理问题。1539年,亨利八世对出版业设置了一种授权形式:专利许可证。这一证件一方面证明拥有者有着出版印刷的权利,另一方面,这一证件赋予了拥有者对某些书籍的排他性印刷权利——如果对这些权利的内容读者感到熟悉的话,这确实可以被认为是现代出版业管理的雏形,而被这一许可证所确认的权利,即是当时的“版权”(虽然对应的“版权”一词在当时并未出现)。
于是我们可以回到最开始的直觉,我们的直觉判断并没有太大的出入,在最初,“版权”确实是一种出版商的权利,并且它是一项特权。尽管它的核心仍然是对书版乃至书籍的复制,然而它不仅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广泛性存在的版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和作者并没有什么关系。从以上的发展历程之中,我们看到的是出版商和王室之间的制度变化,作者的角色是始终缺位的。
那么作为最普通的创作者的我们不禁要问:作者的角色又在哪里?
让我们稍微换一下视角,让创作者参与到接下来的历史进程之中。
接下来的年代,将是我们都比较熟悉的时期——成功入选我们初中历史课本的“光荣革命”年代。作为不幸丢了脑袋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的生涯代表着封建王室与英国议会之间的博弈日趋白热化。
在克伦威尔成功干掉国王并且确立了议会的崇高地位之后,相当一部分代表封建王室的法令得到了修改,然而,其中并不包括出版业。等到查尔斯二世对王室进行复辟之后,1662年新颁布的《许可证法》对整个出版业来说还是换汤不换药,许可证的颁发主体从王室许可变为了议会许可。甚至于在当时的思潮认为,出版书籍的合法性仅仅来自于出版商在议会进行的登记以及对应的许可,这其中仍然没有作者什么事情。
那么在这期间,作者的地位究竟如何?在当时,出版商和作者之间遵循着这样的惯例:出版商买下作者的原告,并且付给作者一定的“稿酬”。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稿酬”和我们今天所谈论的稿酬不同,这份“稿酬”被认为是交换了手稿这一具体物件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出于商人的精明,书商同时会限制作者不得将同一原稿卖出给其他书商以便复制。
但是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的情况:假设有一个精明的作者,他同时制作了两份一模一样的原稿,这时,出卖原稿A之后,他大可以将原稿B出卖给另一个书商。究其原因,“稿酬”购买的只是具体的纸张文字构成的原稿,那么原稿A和原稿B当然拥有着两份不同的权利,这时如果书商前来主张他的专属是行不通的——就如同你我二人手机型号相同,那我主张我买下了我的手机,就同时买下了你的手机一样荒谬。
更有甚者,如果再假设作者制作了一份情节一字不改,只是把里面的主角配角名字全修改了的原稿C,这样无论如何都更难以主张它和原稿A是同一物——它们不仅个体上是独立的,就连内容上也确实存在着区别(尽管并不是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那这种情况下原稿C出卖给另一个书商的出版的情形又应该怎么解决?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稿酬”买下的仅仅是纸张墨水构成的原稿,那么出版商可以有更多渠道去解决书的来源问题:我不再需要获得你的原稿,我只要拿到你的故事。等到作者试图主张自己的报酬的时候,他将没有主张的基础:他的原稿仍然躺在他的家里,权利没有受到过侵犯。在当时,“偷走了我的故事”这样的诉求是显得虚无缥缈的。
这些种种问题,不论是作者的花招还是书商的诡计,“购买原稿”的制度是根本无法加以解决的,然而其中的不公平显而易见。这些状况催生出新的思考:稿酬购买的真的只是纸张和墨水么?是不是有一种我们看不到的,不能直观感受的,但是超越在墨水纸张之上的无形物品被买走了?是否这种看不到的东西,才是真正要买的东西?
在现代的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看不到的缥缈的无形之物就是“作品”,一种以文字或者其他形式的具象物为载体,但是本质是抽象的东西。在17世纪的当时,这样的抽象概念正处于缓慢形成的时期,正在发出获得权利地位的诉求。但是对于“作品”的权利的确认,议会显得十分犹豫,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如果承认了“作品”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将是一种很强的权利。
基于作者创作了作品这一事实,如果要说作品上的权利,那将是一种所有权,所有权本身就是很"强”的权利。如果我们以手机为例:当我拥有了一部手机,未经我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或者拿走(以法律术语来说这称为对世权,或者绝对权,对抗除我之外所有个体的权能);我高兴的话我可以尽情使用它,我不高兴我可以毁掉它(这称为使用、处分的权能);如果这个手机不幸被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我可以要求占有的人返还,如有损坏可以要求赔偿(以我国的法律语境称为物权请求权,保护上文所说的绝对权不受侵犯的衍生权利);同时我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构请求将这种侵犯恢复原状(以物权基础衍生诉权)。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承认了这种所有权的存在,它将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作者将获得一系列后续的多种多样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依据法理和制度是必然附属于所有权之上的,这种“强有力”的权利的赋予,议会势必产生谨慎和犹豫。
其次,如果作者获得这种权利,那么作者将不可避免地占据一方主体位置。
从上文之中所描述的制度结构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在1662年《许可证法》颁布前后,英国的版权制度之中占有主体位置的无疑是行政者(王室或议会)和出版商双方,一本书的原始来源是出版商。但如果承认了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毫无疑问将会产生一个作品权利从作者转移到出版商的过程,书的原始来源将归于创作者本人。这意味着作者将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地位,进而导致出版这一链条上的经济关系需要进一步获得更多的法律确认,对作者、出版商乃至于议会都将产生一系列变化,面对这样的变化,议会的犹豫显得十分得自然而直白。
所以当我们在1662年前后谈论作者的权利的时候,这个问题的答案事实上是:作者不存在某种定型的权利。原稿所有权这种暧昧的权利显然不足以覆盖实践之中作者所拥有的权利问题。
然而,这种状况终究将是暂时的,议会的犹豫也无法持续很长的时间。在文艺复兴都即将踏入尾声的年代,作者的呼声将产生深远的回响。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之中继续探索这一问题的后续。
这是我首次尝试在机核写这类文章,说实话并不知道大家是否愿意看。文章之中我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也希望能以举例的方式让大家能更明白。尽管如此,读下来可能还是会显得有些晦涩,这是我本人笔力不足的缺陷,望各位读者谅解。
这个系列预计会很长,会在日常的推荐文之中进行穿插。我希望最终能把从版权的起源和流变最后到CC协议贯穿到底,最后能达到一种超越“功能性”的效果:我们不仅知道CC协议是什么,我们可能能从另外的角度去思考CC协议的存在以及版权制度本身。如果真能达成这个目的一小部分,那么这个系列的文章也就有所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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