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义(Behaviourism)发迹于上世纪初,首先作为一种反对当时流行的内省主义(introspectionism)心理学的思潮,最早由J. B. 华生提出。作为一种哲学立场的行为主义认为,行为构成(constitutive of)心灵,是心灵的构成要素;心灵就是表现出某些行为模式的倾向(propensity)或能力(capacity)。
传统的二元论者,如其代表人物笛卡尔,认为心灵是作为心灵活动发生的场所的内在的舞台,即“笛卡尔剧场”(Cartesian Theater)。在这个私密的剧场中,我们一切的感觉、情感和意志不断出现又消失,并且这一切都只有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能够经历,电影《头脑特工队》很好地呈现了“笛卡尔剧场”这一概念(下图)。
然而自二十世纪以来,诸如笛卡尔剧场的传统二元论观点遭遇了各种批评,其中最严重的指控莫过于:二元论让我们无法获知他人是否和我们一样具有心灵。
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代表著作《哲学研究》中针对“私人语言”问题提出了“盒中甲虫”(Beetle-in-the-box)论证,这一论证同样适用于对于他者心灵是否存在的问题。这个论证的内容是:假设每个人都有一个盒子,盒中有一个东西,所有人都管自己盒子里的东西叫“甲虫”;每个人都只能看见自己盒子里的东西,而无法看到别人盒子里的东西;那么即使每个人盒子里的东西都不一样,我们也无法知道自己和别人的盒子里的东西是否同样是甲虫。如果把这里的甲虫替换为笛卡尔剧场意义上的心灵,那么就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我们怎么知道他人的内在是否具有和我们同样的心灵呢?毕竟,我们每个人都只能知道自己拥有着怎样的内在的心灵。
维特根斯坦的盒中甲虫论证还促使哲学家反思,如果笛卡尔剧场成立,那么一些与心灵现象相关的词汇的意义就无法确定,因为如“疼痛”一类与心灵状态相关的词汇很有可能对于你和我分别而言截然不同。
显而易见,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主体间性的、公开的、可观察的事物,很好地弥补了“笛卡尔剧场”的不足。作为对传统二元论者的一种回应,行为主义拒斥将心灵视为内在的影像,而是试图将心灵和心理现象词汇的意义建立在公开可见和可证实的事实,即人的外在行为上。
行为主义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行为可以被定义为人类或器官组织甚至是机械系统所做出的任何可公开观察(publicly observable)的事。行为还可以被分为以下四大类:
生理反应(physiological reactions and responses):例如咳嗽。
身体运动(bodily movements):例如走路。
包含身体运动的行为(actions involving bodily motions):例如打招呼。
不包含身体运动的行动(actions not involving overt bodily motions):例如做出判断。
对于行为主义者而言,第4类由于通常是不可被直接观察到的内在心理活动,因此不被视作他们所说的行为。第3类活动也常有心理活动参与,因此只有第1类和第2类行为被行为主义者接受。
逻辑行为主义(logical behaviourism)的代表人物亨佩尔(Carl G. Hempel)认为,所有的心理学表述都只是人和动物的生理反应特征的概括。这种观点之所以被称为“逻辑行为主义”是因为它表达了一种心理学表述和行为表述之间封闭的逻辑关系。逻辑行为主义又被称为“分析的行为主义”(analytic behavouirsm)或者“哲学的行为主义”(philosophical behavourism),本质上表达了陈述心理现象的句子和陈述行为的句子之间的可翻译性。
句子的意义由其证实条件(verification conditions)赋予,意即,一个句子表达的意义就是证实该句子为真的条件(“意义=证实条件”的观点是“意义=真值条件/truth-condition”观点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同一句子的意义能够被不同人理解,那么该句子的证实条件就能为不同人所获取,即必须是可公开观察到的。
只有行为和生理现象能够被公开观察到。
因此,心理学陈述的意义必须由陈述可公开观察到的行为和生理现象的句子确定。
例如,“小明牙疼”可以被翻译为“小明做出流泪等动作;小明被检查出龋齿;小明的神经系统呈现某种状态”等。
对于一些高级认知活动,例如信念(beliefs),我们必须通过语言活动(verbal behacviour)来将其与特定的外在行为对应起来。例如小明相信地球是平的,这一信念只有在被询问时才能得知。这也是为什么行为主义者将“行为”定义为在某种情况下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disposition/propensity),而不是真地实施某种行为。
然而行为主义对于信念的这种定义面临着许多困难。首先,当小明被问道“地球是什么形状”并答道“地球是平的”时,这已经预设了小明能够理解语言,而理解语言本身属于一种未被行为主义者定义的心理状态。其次,这一对话过程也预设了小明希望告知真相,而这也是一种心理状态。
上述表明,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远比行为主义者想象的要复杂许多,并且心灵与行为之间的关联并非总是成立的(defeasible),而是能够被未来更多的心理状态废止。例如,小红相信开窗能够给屋内通风,但是玛丽不一定会因此开窗,而是有可能进一步想到开窗会让屋外的噪音进来并选择不开窗。
由此看来,将所有陈述心理状态的句子翻译成陈述行为的句子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事业。
某些心理状态,例如疼痛,与生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部分哲学家认为,这些心理状态蕴含了某些行为,好比“疼痛”蕴含了“皱眉、流泪”等行为。
但是某些特别能忍痛的人不一定真地会做出这些行为,因此一些哲学家认为(上文已提及)这些心理状态蕴含了在某些情况下做出某些行为的倾向。
然而,对于一些动植物而言,它们在感到疼痛时不会做出和人类一样的表现,难道它们就不会感到疼痛吗?对此许多生物学家都不认同。一些哲学家为此提出了弱行为蕴含论(weak behaviour entailment thesis)。根据这种观点,任何能够感受到疼痛的物种,它们疼痛的心理状态都对应于各自的某些行为倾向,不存在普遍的疼痛行为。但是这种理论也使疼痛的行为主义定义变得愈发模糊。
上文已经介绍过逻辑行为主义,它是关于陈述心理状态的语言与陈述行为的语言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因此总体上是一种和语言相关的观点。这一节将介绍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与心理状态本身相关,称为本体论的行为主义(ontological behaviourism)。
本体论的行为主义者认为,不存在心理状态或内在的心灵事件,只存在行为和行为的倾向;即使心灵状态存在,它们也不具备任何后果。这种观点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心理消除主义(psychological eliminativism)。
逻辑行为主义与本体论的行为主义之间并不相互等同,并且前者不蕴含后者,后者也不蕴含前者。
金在权在本节试图提出一种对于疼痛与疼痛行为之间关系的新观点。他认为,借助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可以将疼痛与疼痛行为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先验偶然的关系。克里普克在他的《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曾论证道,将一米的标准长度定义为巴黎某金库中一块铂铱合金的长度,那么一米的标准长度(即这块合金的实际长度)与一米的长度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关系,因为很有可能在某个邻近的平行宇宙中,我们选择了另一块合金来定义一米的长度。但是,这块合金的长度与一米也存在一种先验的关系,因为我们对于这块合金长一米的知识不是通过后天经验学习得出的,而是通过定义和命名。
同样,疼痛与疼痛行为之间也可以看作存在这样一种先验偶然关系。我们的疼痛在另一个可能世界里不一定表现出和我们在这个世界里相同的行为,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但是,我们通过对疼痛做出定义,将其指称确立为某些行为,这就让疼痛与其对应行为之间具备了一种先验的关系。
行为主义不仅是一种哲学观点,同样也是一种心理学思潮,曾在指导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理论目标和标准上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方法论上的行为主义(methodological behaviourism)认为,心理学中唯一可接受的证据只有可观察的行为数据。
对于科学家而言,心理学数据的可观察性是为了确保理论的客观性与主体间可测试性(intersubjective testability,或者可理解为实验的可重复性)。
从方法论上的行为主义还衍生出了几种更激进的行为主义(如斯金纳)。根据这些观点,心理学理论不能涉及任何与内在心灵状态相关的事物,而只需诉诸于外在的刺激和行为。
在讨论时心灵哲学的问题时,不可否认,最重要的东西有三个:心灵,大脑,行为。并且,心灵-身体难题只有在完美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后才能得到解决。本书作者金在权在这一节提出了他所认为的三者之间的关系:
大脑是心灵的本体论基础。
大脑和心灵导致行为(是行为的原因)。
行为是陈述心灵状态的句子的语义基础,它确定了心理学陈述的意义。
行为是他者的心灵存在的首要和唯一的证据。
由此看来,尽管行为与心灵之间的关系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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