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抱歉这个月一直忙于做新Beat伴奏而拖更这么久,这种事以后我会尽量避免发生,坚持做到周更。
其次,我在B站开了一个新账号,发布一些哲学普及相关的短视频,感兴趣的可以关注一下,点击这里可跳转至B站新账号主页。 当你感到饥饿时,你起身来到冰箱前,打开冰箱,取出食物,然后用微波炉加热后,走到餐桌前开始吃饭。这一系列的行为活动都由你的饥饿感和“想吃饭”的念头所驱动,可以说是“心灵事件导致生理事件”的一则典型事例。另一方面,当你在户外运动不小心摔伤膝盖时,疼痛让你感到伤心难过,这也是“生理事件导致心灵事件”的事例之一。
可见通常我们都会觉得心灵与身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因果作用。但是,哲学家们却对此抱怀疑态度:心灵现象与生理现象看起来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东西,是如何进行相互作用的呢?这便是心灵的因果性(mental causation)问题,这篇文章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在现代分析哲学界中有一条被广泛接受的原则,这一原则解释了欲望(desire)、信念(belief)和行动(action)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被称为DBA(欲望-信念-行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主体S欲求某物并相信行为A是满足其欲求的最佳行为,那么S就会做A。
DBA原则常被视为定义理性化(rationalisation)的基本框架。所谓“理性化”就是基于理由的行为解释(reason-based explanations of actions)。在这里,“理由”(reasons)不仅包括欲望和信念,也可以包括情感等。
然而,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当你做一件事时,你同时具备不止一个理由,怎么才能知道哪个才是解释该行为的理由呢?对此,戴维森认为,解释某一行为的理由就是导致(cause)那个行为的理由。也就是说,接受DBA原则和理性化,就是承认包括欲望、信念和情感在内的心灵状态作为行为的理由可以导致(cause)行为,即承认心灵可以对身体产生因果作用。意即,DBA原则和理性化蕴含了心灵具有因果性的观点。但是,心灵真的具有因果性吗?
物理-心灵因果性:例如知觉(perception)就是外界刺激导致我们产生的相应感觉。
心灵-物理因果性:例如做实验(experimentation)就是我们通过设计不同情况来探索规律的过程,而实验是科学的基础。
心灵-心灵因果性:例如推理(inference)就是我们通过一个信念得出另一个信念的过程。
不难发现,无论是哪一种心灵因果性,对我们来说都必不可少,对于人类的知识也至关重要。
但是,仍然有部分哲学家认为,尽管生理可以作用于心理,但是心灵自身无法作用于任何其他事物,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这一观点被称为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那么副现象论者又该如何解释一些由心灵状态引发的行为呢?他们认为,诸如饥饿感导致寻找食物吃的现象,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因果作用,而仅仅是更根本的真正的因果作用机制(如大脑的神经生理机制)的表象。
然而,哲学家萨缪尔·亚历山大(Samuel Alexander)质疑道,既然在副现象论者看来心灵不具备任何因果作用,那么它们完全没有必要被继续保留在理论里,可以被废除掉。因为,一件事物是否真实存在与其是否具有因果作用密切相关。既然心灵不会作用于任何事物,保留着它干嘛呢?
上述可以看作一种对于副现象论的反对论证。然而,要想完整的保留心灵的三种因果性,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在心灵-身体难题(mind-body problem)中哪种观点能够确保心灵具有因果性并提供合理解释。
类似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在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中我们详细讲过)面临着不可消解的棘手问题,因而转向属性二元论,即将心灵与身体视为不同属性而非不同实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继而,关于心灵的因果性问题就变成了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的问题。
但是,这真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吗?在许多学科中我们不难看到不同类型的属性相互作用,如化学事件导致生物属性的变化,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相互作用,等等。然而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的情况则与之不同,因为有很多重要的问题让我们无法轻易得到类似上述那些情况中的结论。
这些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在心灵现象与生理现象之间是否存在规律,即一种心理-生理规律(psychophysical laws),因为只有当这种规律性存在,我们才能说心灵与身体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否则,心灵与身体之间的作用如果是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的,我们就不能得出二者之间存在任何的因果规律。
前面几章所讲的无论是心脑同一论还是功能主义,都一定程度上预设了这样一种心灵现象与生理现象之间的规律性。但令人沮丧的是,根据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心灵与身体之间不存在这样一种规律。更确切地说,在意向性的(intentional)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不存在规律性的联系,而感觉性的心灵事件则被戴维森排除在外。那么戴维森为什么这样认为,他又提供了什么样的论证呢?
理性(rationality)与逻辑一致性(logical consistency)是心灵的本质属性与构成(constitutive of)要素。
物理世界并不遵循类似理性或逻辑一致性的法则。
因此,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无法存在规律性的联系。
针对上述论证的条件(1),戴维森给出的理由是,我们的心灵活动,例如信念,无法容纳不一致性,比如我们无法同时相信地球是圆的同时也相信地球不是圆的。对于条件(2),戴维森论证道,当我们将所有的信念与其对应的大脑生理活动相联系起来时,我们无法从大脑相应的生理活动中寻找到理性与逻辑一致性。例如,假设心灵活动M1“相信地球是圆的”对应于大脑的神经活动P1,心灵活动M2“相信地球不是圆的”对应于大脑的神经活动P2,我们知道M1和M2不可能同时为真,但是单从大脑的神经活动我们无法得知P1和P2不能同时存在,并且P1和P2之间的关系服从于物理规律而非逻辑规则。由此,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不存在规律性的联系。
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因为心灵与身体之间不存在规律性联系,因此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因果作用。但是戴维森却又认为心灵与身体之间可以存在因果作用,心灵具有因果性。他给出的解释是,上述的异常一元论论证只论证了心灵类型(mental kinds)与物理类型(physical kinds)之间不存在规律性的联系,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单独的心灵事件(mental event)可以作用于物理事件(physical event),只要这一心灵事件不属于心灵类型而属于物理类型。由此,戴维森得出了一种“一元论”(monism)的结论:一切的心灵事件都是物理事件,也就是我们在第一篇文章里讲过的“字符物理主义”(token physicalism)。
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所刻画的图景便是这样的:这个世界由物质和物理事件构成,部分物理事件同时也是心灵事件,具有心灵内容(mental descriptions),但这些物理事件仍旧属于物理类型,服从于物理规律;物理规律(physical laws)支配一切物理事件与心灵事件并产生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切因果关系都基于物理规律。
金在权认为,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既有其不足,并且无法完全解释心灵的因果性。他给出的理由如下。
首先,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是一种“心灵属性的副现象论”(mental property epiphenomenalism)。因为在戴维森看来,心灵类型不具有因果作用能力,只有属于物理类型的心灵事件具有。并且异常一元论还是一种激进的副现象论(radical epiphenomenalism),因为心灵属性既无法作用于物理属性,也无法被物理属性所作用,是完完全全独立于物理世界的。
其次,由于戴维森将心灵属性完全排除在外,而为了论证心灵的因果性,我们需要的正是对于心灵属性的因果作用的论证,所以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根本没能论证心灵的因果性。
然而戴维森的论证看起来是如此坚不可摧。金在权认为,我们有两种选择来攻破戴维森的论证:要么论证心灵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存在规律性的联系,要么论证戴维森所采取的因果性的准则性(nomological)定义不是因果性的唯一定义,而可以有其他的因果性定义,例如,因果性的反事实(counterfactuals)定义。所谓的因果性的准则性定义(nomological account of causation)是指认为因果性是建立在事物之间的规律之上的观点。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另一种因果性的定义——反事实定义能否提供一种反对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的途径。
除了准则性的因果性定义,还有一种利用反事实性来定义因果性的方法。反事实的因果性就是说,说A导致了B,就是说如果A没有发生,那么B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这种反事实性的因果性定义只考虑与事实不同的可能情况,不考虑规律(laws),因而区别于准则性的因果性定义。
将反事实因果性运用到心灵与身体之间的因果性上,说心灵对身体具有因果作用,就是说如果没有某种心灵状态,那么就不会产生身体的某种状态。
反事实性定义看起来是一个很不错的替代选择,但是它也面临着自己的困难,尤其是在它们的语义(semantics)问题上,也就是我们很难确定反事实句子在何种情况下是对的。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途径来为反事实句子提供语义:
根据经济推导性(nomic-derivational)来判断,也就是看“如果没有A,那么就没有B”中的A能否从B中根据逻辑规则推导出来,因为“如果没有A就没有B”逻辑上等价于“如果B则A”;
根据可能世界语义学来判断。
如果我们选择用经济推导性来为反事实句子提供意义,我们会发现我们仍然需要借助心理-生理规律才能得出从心理句推出生理句的结论。这样一来,我们仍然无法反驳戴维森论证。
那么我们就只剩下可能世界语义学这一种选择了。根据可能世界语义学,句子“如果B则A”为真当且仅当在最接近现实世界且B为真的可能世界里,A也为真。
然而金在权再次指出,我们在判断哪个可能世界最接近现实世界时,我们也需要诉诸心理-生理规律,这样我们就再次束手无策地面对戴维森强力论证过的心灵与身体之间不存在规律性联系的观点。但是金在权也认为,这里我们诉诸的心理-生理规律不同于戴维森所想的严格的规律(strict laws),而是不一定会被反例证伪的、含有“其他条件不变”这一条件的规律(ceteris paribus laws)。所谓含有“其他条件不变”条件的规律,指的就是科学理论中常见的类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体总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直到有外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牛顿第一定律)的科学规律。金在权认为,类似这种定律能够支持基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心灵的因果性观点。(但事实上近些年语言哲学和认识论中对ceteris paribus laws的语义研究的一部分重要成果就在诉诸底层的严格规律,印象里代表人物有Strevens)。但无论如何,金在权在这里也仅仅是提供一种思路,总体上而言,他认为我们在面对戴维森的论点时,还是未能找到完全有效的反驳方法。
除了心灵-生理规律是否存在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论证心灵的因果性十分重要,那就是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causal closure of the physical domain)。它所说的是,任何物理事件的因果都只能是物理的。也就是说,物理世界的因果链是自给自足、无需诉诸于非物理世界的事物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加上另一条被广泛接受的排中原则(exclusion principle),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心灵事件永远无法导致物理事件。所谓的排中原则讲的就是,一个事件不可能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的充分原因。
上述就是排中论证(exclusion argument),它揭示的实质是:要么接受彻底的物理主义,如心脑同一论,要么我们就要面临副现象论,接受心灵不具有因果性的现实。
当我们将心身随附性加入理论后,我们会尴尬地发现,不仅心灵无法作用于物质,心灵之间也无法相互作用了。这一结论是通过下面这个“随附性论证”(supervenience argument)得出的。
回忆我们在第一篇文章里简要介绍过的心灵-身体的随附性(mind-body supervenience),它讲的就是:当身体没有变化的时候,心灵也不会有任何变化;身体的同一性蕴含了心灵的同一性。假设一个心灵属性M1对于另一个心灵属性M2产生了因果作用,使得心灵属性M2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那么请问,我们到底应该认为是M1导致的心灵属性M2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还是说心灵属性M2本就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
金在权认为,根据随附性观点,心灵属性M2本就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因为,如果说是M1导致的心灵属性M2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的,那么心灵属性M1就应该先与物理属性P2产生相互作用。但是又根据上一节中的排中论证,我们已知心灵属性无法与物理属性相互作用。因此我们不能说是M1导致的心灵属性M2随附于的物理属性P2。
由此,我们看到排中论证加上随附性论证将我们引向了激进的副现象论(radical epiphenomenalism),即心灵不具有任何因果作用能力,既无法作用于物质,也无法作用于其他心灵。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我们拒绝还原主义的物理主义的基础上的。所以结论就是,我们要么选择还原主义,要么选择极端的副现象论,这也算是心灵的因果性难题的最大困境。
即使是还原主义的物理主义者,也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难题,其中就包括心灵状态的外在性(extrinsixness of mental states)问题。假设我们采取还原主义观点,认为类似信念等意向性(intentional)状态就是神经状态,而这些意向性状态都是关于外界的一些事物的(aboutness),即是关系性的(relational)和外在的(extrinsic),并且这种外在性取决于你与这些外在事物的因果性历史(causal histories)。下面这个孪生地球论证可以生动地说明心灵的外在性概念。
假设宇宙中存在一个和地球几乎一模一样的星球,被称为“孪生地球”(twin earth)。这个孪生地球和地球唯一的不同是孪生地球上不存在H2O,取而代之是XYZ。但这不意味着孪生地球上没有“水”,而是说那个星球上的“水”就指称XYZ这种化学物质,并且地球上所有有水的地方,在孪生地球上都被XYZ取代,那里的江河湖海都是由XYZ构成的。除此之外,孪生地球上的一切都和地球上一模一样,包括你和我——在孪生地球上,也存在一模一样的你和我的复制体。
但是,孪生地球上的你在谈论或想到“水”时,你所谈论或想到的内容是XYZ而不是H2O,尽管当TA想到“水”时,TA脑中的神经状态和地球上的你想到“水”时脑中的神经状态一模一样。可见信念等意向性的心灵状态,其内容是由外界决定的,与主体与外界环境的因果历史有关。这也说明,拥有相同的神经生理基础的心灵状态的内容可以不同,心灵状态的内容是取决于其接触的外界环境的,而不受制于其基于的物理基础。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期望心灵的因果性是取决于其物理基础的,也就是内在的(intrinsic)和地方性的(local),而与外界的环境无关。由此我们又要面临心灵的因果性的又一难题:意向性的心灵状态是如何凭借其外在的内容具有内在的因果作用能力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至今没有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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