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学院案堪称美国大学历史上最著名的一场官司,众多史学家都认为其判决深刻影响了美国大学的发展,尤其是确立了公立私立的分野。但和清末刺马案一样,该案看似只是学校归属权的问题,但却在掺杂了党派斗争后变得复杂起来。
达特茅斯学院是美国独立前成立的最后一所学院,创始人和首任校长是著名的约翰惠洛克牧师。1779年,老惠洛克去世,他的儿子小惠洛克子承父业,成为校长。小惠洛克在独立战争期间就在大陆军任职,此时也把军队里说一不二的作风带到了校园里,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快引来了董事会其他成员的强烈不满,但由于此时董事会成员大多和惠洛克父子沾亲带故,一切都还算是内部矛盾,没有丢人丢到外面去。但十几年后,董事会大规模换届,新来的董事们可不惯着小惠洛克,比如当时佛蒙特州的大法官就是董事会成员,他深深地怀疑小惠洛克的学识和人品能否带领学校在独立后的美国与其他学校竞争。
1804年,学校的神学教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不顾小惠洛克的反馈,聘请了他看不上的人,以此为开端,小惠洛克失去了学院的人事权。小惠洛克就此破防,将董事会告上了州议会并取得了胜利。但董事会并没有就此止步,在接下来几年里不仅继续拒绝小惠洛克提名的教授人选,还撤销了他的教授职务与教学权力。形成路径依赖的小惠洛克继续向州议会提交请愿书,要求调查董事会的行为。但这次的结果却对董事会有利,调查团没有查出任何过错或不当之处。
明的不行就来暗的,小惠洛克匿名发表了文章,批评董事会的账目不清不楚,而且存在宗教偏见,还拉帮结派,威胁到了学校的精神和道德,整个新罕布什尔州面临达特茅斯董事会的阴谋夺权!
由于董事会和州议会的绝大多数人都是联邦党人,小惠洛克又在民主共和党的报刊上发文抨击联邦党,向联邦党施压。当一所学校的权力争斗上升到州权和党派层面时,学校董事会也崩不住了,在学校的年度会议上驳斥了小惠洛克的污蔑,并要求对方来学校当面对质,把问题说清楚。然后小惠洛克却拒绝出席会议,而是通过写信向董事会重申自己的贡献和地位,要求和董事会在州议会battle。僵持不下之际,董事会以压倒性优势投票决定解除小惠洛克的校长职务,理由则是诽谤学校。并且董事会还认为学校宪章写明了行政权属于董事会和由董事会任命的校长教授教师,因此小惠洛克对管理权的宣称是无稽之谈。小惠洛克的污点还包括把一个学生送进了旨在培养印第安人的慈善学校,虽然这个孩子在印第安部落长大,但他的血统却并不是印第安人。与此同时,董事会将弗朗西斯布朗选为新任校长。
此时正值1815年8月,如果只是一所学校的权力之争,这件事到此可能也就要告一段落了,毕竟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到哪儿都不缺一口饭吃,但美国当时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的斗争彻底将达特茅斯学院的私事上升到了全州甚至全国的高度。
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举行州长选举,在竞选过程中,民主共和党借小惠洛克被迫下台一事指责联邦党人滥用职权迫害学校的创始人后代,而最终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普鲁默也成功赢得选举,他坚信教育的权力应该掌握在公共权力手中,私立性质的达特茅斯学院自然成了被开刀的对象,再加上党派之间的矛盾,将达特茅斯学院控制在政府麾下就登上了新州长的日程表上。当选三个月后,新州长向州议会发表演说,指出达特茅斯学院应该是一所公立学院,他的成立应该是为了公众福祉而不是董事会的利益。就此,新罕布什尔州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其中就包括小惠洛克的侄子里普利,委员会随即建议解散现有的学院董事会,在州政府的主导下重组和扩充,并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接受州议会的监督和制约。
面对来自公权力的压力,达特茅斯学院原董事会成员全程坚决反对。1816年9月,董事会将亲议会的财务主管伍德沃德撤职,但他竟然拒绝将学院的财务资料和印章交给董事会指定的交接人奥尔科特。于是在1817年,改革政策真正落地之时,学院原董事会任命奥尔科特为代理人,以索要交接资料为由将伍德沃德告上法庭。董事会的醉翁之意当然不只是那些财务文书,他们的根本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州议会更改学院委任状的行为是否违宪。高等教育史上最著名的一场诉讼就这样正式进入了高潮。
由于被告本人就是地区法院的法官,这个案子一开始就被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审理,而且采用了异地开庭的方式规避潜在的影响。1817年9月19日,双方在马萨诸塞州对簿公堂,学院的辩护律师提出达特茅斯学院从一开始就是私立机构,学院的权利就像个人权利一样收到宪法保护,而更改委任状/改变学院性质的州议会无疑侵犯了这一权利,是明显的违宪行为。首席大法官却认为,学院的最初目的是教化印第安人和为全州提供教育,这样的目的是公共的,故而学院也是公共机构。经过两个月的开庭,高等法院判处学院败诉。董事会自然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在当年年底,这一案件被上诉至最高法院,达特茅斯1801届毕业生、新罕布什尔和马萨诸塞两州议员、日后的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担任达特茅斯学院的辩护律师。
韦伯斯特从法理和感情两个角度展开辩护。首先,在法律方面,学院董事会是学院宪章指定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具有最高管理权,州议会擅自指派新董事和变更学院性质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此外,达特茅斯学院起初就是一所以教育为功能的个人出资的慈善机构,公共性的功能并不能否定学院在财权上的私人性质。更重要的是,1769年学院宪章相当于一份授予董事会最高权限的契约,州议会违背契约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中的相关内容。
在晓之以理之后,韦伯斯特继续动之以情,对周边的人大声疾呼,表示这场判决不仅关系到一所小小学院的权利,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每个学院,更关系到每个拥有财产又可能被剥夺财产的人。如果州议会有权改变一所私立学院的性质和目的,又如何保证类似的黑手不会伸向你我的私人财产呢?韦伯斯特最后说道:“这只是一所小学院,但是有我们爱着它。”动情的演说不仅唤醒了旁听者对学院的同情,更引发人们对公权力界限的思考,就连里普利身边的人也不得不对他承认:恐怕我们已经输了。
韦伯斯特几乎打动了在场的每个人,但经过长达一年的庭审商议后,最高法院才最终以5比1的优势宣判州议会的行为违宪,达特茅斯学院是私人出资的慈善机构,而非公共机构,学院的宪章本质上是捐赠者/董事会和当时的大英帝国之间的契约,因而受到宪法保护。而宪章又规定了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因此任何绕过董事会对学院性质的更改都属于违宪。
尽管很多人将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意义提高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认为它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石等等。但对各州政府来说,新罕布什尔州收编学院的失败只证明了一件事:别想着招安了,从零开始才能建立完全属于政府的学校。各州政府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开始缩减对私立学院的财政支持,这也成为十九世纪私立学院倒闭潮的重要因素。
与私立学院艰难求生相比,州立大学迎来了春天,以托马斯·杰斐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数十年间不断推动公立教育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美国的西进运动,一所所公立大学在新边疆拔地而起,成为19世纪新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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